曾幾何時, 身著軍裝做好事的雷鋒, 放到近年來, 他那種“好人好事”的方式在某種程度已經成為違反條令的行為。 2002年解放軍出臺修訂的《內務條令》規定;軍人非因公外出,
軍人非公外出不得著軍裝, 表面看是為了維護軍人形象, 其實是弱化了軍人自身和外界對軍人的身份認同, 減少了軍人的自豪感、榮譽感。 軍裝是軍人的標誌之一,
軍裝作為軍人身份的象徵, 具有十分重要的標誌性意義。 近年來, 廣大官兵對著軍裝參加一些社交和私人活動有不少呼聲。
修改這一特殊規定, 不僅允許軍人非公外出可著軍裝, 而且還應該大力宣導著軍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