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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回收過期藥應成社會共識

家庭過期藥品已被明確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然而,記者近日調查發現,長期以來,過期藥品並沒有被專門回收和處理。 隱藏著極大的環境污染風險(4月23日《經濟參考報》)。

談及家庭過期藥品的回收機制問題,首先就要在認識層面解決要不要回收的問題。 目前最現實的問題是,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過期藥是危險廢物。 有資料顯示,在家庭過期藥品的處理上,83.33%的人扔到了生活垃圾箱裡,13.89%的人放在那裡不管。

將家庭過期藥棄之於生活垃圾中,帶來的結局很可能就是二選一,要麼污染環境,要麼被人拿去翻新,這應該都不是丟棄者願意看到的。

尤其是全國每年1.5萬噸的過期藥品總量累計下,其可能帶來的危害後果也不能不令人引起高度重視。

儘管《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將家庭過期藥品作為重要環境污染源列入其中,可《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又規定,家庭產生的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在未分類收集的情況下,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如將其分類收集,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但其運輸、貯存、處置等環節,仍需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這也就是說,在我國基本還沒採取分類收集的現實語境下,家庭過期藥品基本上是不用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這或許是基於家庭過期藥回收機制不健全考量作出的豁免規定。

可從過期藥的危害後果看,這種豁免規定只能是權宜之計,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眾對過期藥應予回收的認識度。

過期藥回收後不可再利用,這是過期藥回收無法按商業模式進行運營的根本原因。 但從環境保護的長期利益來看,對過期藥予以回收勢在必行,且無法回避,不然無法對子孫後代交代。 從社會治理角度而言,每個公民都是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都應對自己行為給環境所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儘管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公民應當履行過期藥回收的義務,但通過回收管道處理過期藥,應成為每位公民應盡的社會義務,這一點應當大力宣傳,使之成為社會共識。 當然,相應的激勵措施和管理手段也應配套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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