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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拒不搬離已拍賣房產 構成拒執罪領受刑罰

佔據法院公開拍賣的房產拒不搬離, 導致買受人遲遲實現不了合法權利。 近日,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 維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人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吳某某等6人與吳某父子發生繼承糾紛。 2013年5月26日, 潁泉區法院判決被告吳某父子與阜陽市萬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中產權調換的房產, 由原告吳某某等6人每人繼承10㎡的房產;被告吳某父子繼承54.73㎡的房產。 同年9月, 阜陽中院終審駁回吳某父子的上訴,

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 吳某父子沒有主動履行義務, 吳某某等6人向潁泉區法院申請執行。 經潁泉區法院告知、通知, 吳某父子仍不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內容。 潁泉區法院委託拍賣公司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吳某名下的坐落于阜陽市人民東路一套建築面積為69.35㎡的涉案房屋予以公開拍賣。 2015年8月4日, 競買人周某以45.2萬元的最高價競得該房屋。 當月, 潁泉區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涉案房屋所有權及相應的其他權利歸買受人周某所有, 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給買受人周某。 潁泉區法院通知要求吳某遷出該房, 但吳某拒不搬離。

因吳某的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潁泉區法院將該案移送至潁泉區公安分局, 進行立案偵查。

後經潁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 吳某被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吳某作為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履行人, 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充分, 罪名成立。 鑒於被告人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有坦白情節, 法院依法對其從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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