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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採用非招標方式採購的專案適用中小企業價格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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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採用非招標方式採購的專案適用中小企業價格扣除嗎?

A:只要是政府採購專案, 對於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專案, 都應執行價格扣除政策。 《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

對於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專案,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檔或者談判檔、詢價檔中作出規定, 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 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 具體扣除比例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確定。

Q:財政部門受理舉報, 適用94號令的條款嗎?

A:不適用, 處理舉報應啟動監督檢查程式。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條明確,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採購質疑的提出和答覆、投訴的提起和處理。

Q:一年內, 政府採購同類產品可以不進行招標程式嗎?

A:如果標的相同, 可以追加原合同金額的10%以內的標的物。 否則應重新按照政府採購程式開展採購專案。 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

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 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 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 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 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Q:同一專案、同一投標人第一次已中標但因資格條件內設置唯一授權而導致廢標, 第二次再次投標, 投標價格能比第一次中標價格高嗎?

A:可以, 廢標後重新招標的項目是一個新項目, 供應商報價只要不高於預算或最高限價即可。 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採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 可以在採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 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Q:87號令規定採購貨物價格分占30%以上, 那能不能設置70分或者80分呢?

A:可以, 但是價格分值過高, 會造成供應商之間報價惡意競爭的現象。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五款規定, 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30%;服務專案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10%。 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採用固定價格採購的項目, 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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