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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丨車輪碾飛石子砸傷行人,誰該承擔賠償責任?

啥是飛來橫禍?

這一次

紹興的朱某

可是實實在在地“體驗”了一把

意外發生

交警認定雙方無責

紹興市上虞某村村民金某原是該村村委會組建的義務巡邏隊成員。 2016年底的一天上午, 金某像往常一樣駕駛自己的車輛, 按照村委會指定的路線開展義務巡邏, 在行駛至一條村道上時, 碾壓到了路面上的碎石, 小石子飛向路邊的行人朱某, 導致朱某眼睛受傷。

為了救治自己的眼睛, 朱某先後來到三家醫院住院就診。 然而這起事故經交警認定屬於意外事故, 雙方均無責任。 那麼朱某的損失能否得到賠償?如果有的話該由誰來承擔呢?

在多次交涉未果後, 朱某將金某、該村村委會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審:

保險公司全賠

朱某認為, 既然金某駕駛的是機動車, 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其包括醫藥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在內的各項損失3.5萬餘元, 而金某和該村村委會對不足部分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金某對此表示不服:“我是給村裡義務巡邏的, 而且事故責任書上明確我沒有責任, 為什麼要我來賠償這筆錢?”

保險公司則表示, 雖然金某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險, 但是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情況, 我們只能依據交強險下無責賠付條款進行費用承擔, 對朱某主張的費用僅認可5960元。

經審理, 法院認為,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不等同於民事賠償責任。 雖然金某在本案中沒有責任, 亦不存在違章,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 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朱某作為行人並不存在過錯, 因此應當由金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也不能適用無責任賠償限額進行賠付。

同時法院認為, 金某系無償幫助被告村委會進行巡邏, 在巡邏活動中致人損害, 其本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故保險不足部分, 應由被告村委員會承擔。

2017年10月31日,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朱某各項損失1.5萬餘元, 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6萬餘元, 合計3.2萬餘元。

二審:

“雇主”村委會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不服判決結果, 向紹興中院提起上訴。

關於行人朱某與司機金某責任承擔比例的問題, 紹興中院在審理中做了“三步走”。

第一步首先審查雙方是否負有事故責任: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警部門認定金某和朱某均無交通違規、違法行為, 屬於意外, 從行政執法、行政管理的角度來說雙方均對事故發生無責任。 但這並非民事訴訟中劃分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 對道路交通事故不負有事故責任,

並不意味著對事故後果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步審查雙方是否負有其他民事侵權責任。 行人朱某所受的損失與金某的駕駛行為之間客觀上存在間接因果關係, 但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系過錯責任, 行為人對其過錯行為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金某沒有交通法規的違規或違法行為, 而且在車輛正常行駛中預測到平整路面可能濺起石子擊傷行人也已經超出社會一般經驗, 甚至可能導致駕駛員寸步難行。 同理, 行人朱某對行走在路邊將會被飛濺的石子損傷身體也是無法預見。 受害人與行為人均沒有過錯。

第三步審查雙方是否需要基於均無過錯而分擔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4條之規定, 根據實際情況, 由雙方分擔損失。雖然雙方均無過錯,但是行人受到客觀損失,且與司機的行為有間接關聯性,考慮到機動車與行人的區分,本院確定司機金某對損失承擔70%的責任,受害人朱某承擔30%的責任。由於金某是無償幫助村民委員會進行巡邏期間致人損害,且其本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其需要承擔的責任應當由村民委員會承擔。

既然金某對事故不負有事故責任,那麼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僅需承擔無責險專案項下的保險責任,無需承擔第三者商業險責任。

據此,紹興中院於近日作出終審判決,由保險公司賠付朱某經濟損失6228元,由該村村委會賠償1.8萬餘元。

由雙方分擔損失。雖然雙方均無過錯,但是行人受到客觀損失,且與司機的行為有間接關聯性,考慮到機動車與行人的區分,本院確定司機金某對損失承擔70%的責任,受害人朱某承擔30%的責任。由於金某是無償幫助村民委員會進行巡邏期間致人損害,且其本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其需要承擔的責任應當由村民委員會承擔。

既然金某對事故不負有事故責任,那麼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僅需承擔無責險專案項下的保險責任,無需承擔第三者商業險責任。

據此,紹興中院於近日作出終審判決,由保險公司賠付朱某經濟損失6228元,由該村村委會賠償1.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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