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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院發佈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

4月24日, 在第18個“4·26世界智慧財產權保護日”即將來臨之際, 天津一中院召開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新聞發佈會, 發佈2017年智慧財產權審判基本情況及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據介紹, 2017年, 一中院共受理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433件。 其中, 著作權類案件244件, 占56.35%;商標類案件81件, 占18.71%;專利類案件69件, 占15.94%;技術合同類案件20件, 占4.62%;不正當競爭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案件19件, 占4.39%。

案件主要呈現出四個特點:一是具有鮮明的區域經濟特徵。 該院受理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多與機械、化工等傳統的重工業、輕工業和醫藥等產業基地特色相關。

二是技術類案件涉及的企業多屬傳統製造行業。 技術類智慧財產權案件大多系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糾紛, 涉及創造性發明專利的案件較少, 且涉案專利涉及技術面較窄, 主要系機械製造類專利技術糾紛。 三是新技術引發的糾紛不斷湧現。 因新技術、新經濟樣態引發的新類型智慧財產權糾紛在智慧財產權審判中有所體現。 四是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糾紛層出不窮。 因員工跳槽、自行創業導致專利權屬糾紛呈高發態勢, 科技創新型企業易喪失職務發明的專利權。

碎得機械(北京)有限公司與天津碎易得環保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案情摘要】原告碎得公司於2006年2月28日成立, 系一家為廢棄物處理行業提供破碎系統設計、設備製造和現場調試的外商合資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天津碎易得公司於2014年12月3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為曹某某。 被告的股東(發起人)分別是曹某、蔣某、楊某、賈某、王某。 被告的經營範圍與原告碎得公司高度重合。

曹某、蔣某、楊某、朱某、賈某、王某系原告前員工,

其中曹某曾任原告銷售部經理, 與原告書面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為2014年12月31日;蔣某曾任原告銷售人員, 勞動關係解除的時間為2015年9月份;楊某曾任原告技術人員, 勞動關係解除的時間為2015年9月份;朱某曾任原告技術人員, 勞動關係解除的時間為2015年9月份;賈某曾任原告技術人員, 勞動關係解除的時間為2015年9月份;王某曾任原告技術人員, 勞動關係解除的時間為2015年8月份。

2015年7月至12月期間, 被告天津碎易得公司先後申請了9項發明專利和12項實用新型專利。 本案訴爭實用新型專利“一種液壓剪切破碎機”的發明人為楊某、王某、賈某, 該專利由被告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申請, 並於2016年5月11日授權公告。

原告認為本案的涉案專利應屬於職務發明,

涉案專利應屬於原告所有, 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定訴爭專利屬於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 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 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專利權應歸屬于原告碎得公司。

【典型意義】創新是引領企業發展的動力,法律保護企業擁有的專利權等智力成果權,以推動企業持久發展。 與創新過程的艱辛與不易相比, 專利等創新成果的複製和抄襲行為顯得輕而易舉。 近年來, 因員工跳槽、自行創業導致技術洩露的專利權屬糾紛呈高發態勢, 這些糾紛的發生不僅給已經具有一定技術基礎的成熟企業造成損失, 而且使新創企業陷入法律糾紛中。

本案中被告天津碎易得公司的發起人均是從原告處離職的員工, 涉案專利技術完成的時間在專利檔所稱的發明人從原告碎得公司離職後的一年以內, 且與其在原告處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 被告天津碎易得公司對於原告碎得公司所銷售的機械設備的種類, 及發起天津碎易得公司的股東從原告碎得公司處掌握的技術情況應是知情的。 一中院因此認定涉案專利應屬於職務發明, 涉案專利應屬於原告所有。

天津九頭鷹自行車有限公司與天津市特斯捷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原告天津九頭鷹自行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祥林享有“電動自行車全車塑件總成(Jeep)”外觀設計專利權, 授權公告日為2016年8月24日。2016年9月1日,曾祥林與原告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將上述專利許可原告實施,許可方式為排他實施許可,許可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典型意義】外觀設計專利作為專利保護的三種模式之一常被人詬病,但專利價值的高低並不能單看專利類型,更要結合實施企業、創造收益情況及專利利用效率等。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為電動自行車全車塑件總成,是集實用功能與美學價值為一體、市場普遍適用的設計。在電動車遍佈的市場中,或因智慧財產權意識薄弱,或因侵權成本極低,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權行為屢禁不止。本案通過比對原告專利證書中所附圖片的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產品對應車架部分的整體,認定被訴侵權產品侵害了原告被許可實施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本案判決對試圖通過複製、抄襲獲得發展的企業敲響了警鐘。

華美節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華美節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摘要】原告華美節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於1999年4月14日成立,其原公司名稱為廊坊華美橡塑保溫材料有限公司,後經多次變更,於2016年7月1日變更為現名稱。其經營範圍為:橡塑保溫材料、離心玻璃棉、擠塑保溫材料、離子交換樹脂的製造、銷售;建築裝飾材料、化工原料、保溫材料的批發、零售等。原告華美節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股東的華美節能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於2011年12月23日成立,其經營範圍與原告基本一致。

原告華美節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擁有由“華美”漢字及字母“HM”和圖形組合而成的第1428635號組合商標、由“華美”漢字及字母“HM”和圖形組合而成的第3392004號組合商標以及由“華美”漢字組成的第11398387號文字商標三個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均為第17類(保溫用非導熱材料,石棉繩、線、帶、橡膠石棉,橡膠或塑膠填充材料,防潮建築材料,絕緣材料等)。上述三個商標經續展或註冊都在保護期內。原告還擁有由“華美”漢字組成的第11671999號文字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1類:工業用粘合劑,貼廣告用粘膠,冶金粘合劑、工業用膠,聚氨酯,氯丁膠,固化劑,有效期至2025年8月20日。上述商標中,原告使用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17類橡膠或塑膠填充材料、離心玻璃棉、保溫用非導熱材料商品上的“華美及圖”注冊商標曾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原告使用在保溫用非導熱材料、橡膠或塑膠填充材料商品上的“華美 HM 及圖形”商標曾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延續認定為河北省著名商標。

被告華美節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於2017年4月5日成立,其經營範圍為:節能、新材料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房屋建築工程;建築材料、橡膠製品、塑膠製品、保溫材料、門簾批發兼零售。

原告以被告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原告的注冊商標和相關企業的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一中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典型意義】馳名商標具有非常重要的市場和商業價值,是企業持續發展的重要助力。當前,有些企業為了爭取更多的商業機會不惜採用“狐假虎威”“攀龍附鳳”的不當做法,將他人享有的馳名商標註冊為企業名稱,並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誤導公眾,易讓消費者誤以為其與該馳名商標或知名商品、服務有某種聯繫,從而產生混淆。該案涉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實踐中非常典型。將他人的馳名商標中的文字部分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屬於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使相關公眾對被告的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本案的審理保護了原告的馳名商標,維護了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

綠茵天地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天津綠茵天地體育設施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

【案情摘要】原告綠茵天地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5年,原名稱為“北京綠茵天地體育發展中心”,主營範圍為:組織體育活動、體育設備設施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專業網球場塑膠面層的鋪設,體育場地、設施的租賃。原告官方網站網址為www.greenworldsports.com。經營期間名稱和經營範圍發生數次變更。

原告自1997年至2016年期間註冊並續展了第1109960號“綠茵天地文字及英文”、 第3828657號“綠茵天地文字、英文及圖”注冊商標、第17417930號“綠茵天地文字、英文及圖”注冊商標、第17151515號“綠茵天地文字、英文及圖”注冊商標以及第17418184號“綠茵天地文字、英文及圖”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專案分別是第37類(運動場地施工)、第37類、第27類、第37類、第28類,主要集中於運動地面新材料研發、生產、銷售與體育設施工程專業設計、施工、運營管理等類別。

原告曾在天津承建天津四中彩色跑道專案、天津南開中學田徑場項目、天津財經大學田徑場專案、天津對外經濟貿易職業學院等眾多專案,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告天津綠茵天地體育設施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3月19日,經營範圍為:室外體育設施工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施工;體育器材批發兼零售。2017年6月,原告發現被告未經其許可,被告在其網站www.tj-lytd.com的首頁等處使用了“綠茵天地文字、英文及圖”,該標識與原告第3828657號、第17151515號、第17417930號、17418184號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網站中公司簡介、產品分類等內容與原告的經營範圍和商品/服務專案高度重合、類似。

原告綠茵天地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天津綠茵天地體育設施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一中院認定,被告在同種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容易在相關公眾中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原告與被告的經營範圍存在交叉,雙方為具有市場競爭關係的經營者,原告及注冊商標經過長期的使用在天津地區具有了較高知名度,被告將原告注冊商標中的文字部分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兩者之間存在某種關聯,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的責任。

【典型意義】近年來,圍繞體育運動形成的各種產業市場價值和比重顯著提高。綠茵天地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其注冊商標經過多年使用具有較高顯著性,保護該商標有利於維護競技體育行業的經營秩序。本案首先界定了被告使用“綠茵天地文字、英文及圖”是否構成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並進而確定被告是否構成商標權侵權。其次,嚴格依據法律規定,認定被告天津綠茵天地公司將原告注冊商標中的文字部分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於今後同類案件審理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新報記者 張家民 通訊員 袁惠傑 楊紀雷

授權公告日為2016年8月24日。2016年9月1日,曾祥林與原告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將上述專利許可原告實施,許可方式為排他實施許可,許可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典型意義】外觀設計專利作為專利保護的三種模式之一常被人詬病,但專利價值的高低並不能單看專利類型,更要結合實施企業、創造收益情況及專利利用效率等。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為電動自行車全車塑件總成,是集實用功能與美學價值為一體、市場普遍適用的設計。在電動車遍佈的市場中,或因智慧財產權意識薄弱,或因侵權成本極低,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權行為屢禁不止。本案通過比對原告專利證書中所附圖片的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產品對應車架部分的整體,認定被訴侵權產品侵害了原告被許可實施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本案判決對試圖通過複製、抄襲獲得發展的企業敲響了警鐘。

華美節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華美節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摘要】原告華美節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於1999年4月14日成立,其原公司名稱為廊坊華美橡塑保溫材料有限公司,後經多次變更,於2016年7月1日變更為現名稱。其經營範圍為:橡塑保溫材料、離心玻璃棉、擠塑保溫材料、離子交換樹脂的製造、銷售;建築裝飾材料、化工原料、保溫材料的批發、零售等。原告華美節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股東的華美節能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於2011年12月23日成立,其經營範圍與原告基本一致。

原告華美節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擁有由“華美”漢字及字母“HM”和圖形組合而成的第1428635號組合商標、由“華美”漢字及字母“HM”和圖形組合而成的第3392004號組合商標以及由“華美”漢字組成的第11398387號文字商標三個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均為第17類(保溫用非導熱材料,石棉繩、線、帶、橡膠石棉,橡膠或塑膠填充材料,防潮建築材料,絕緣材料等)。上述三個商標經續展或註冊都在保護期內。原告還擁有由“華美”漢字組成的第11671999號文字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1類:工業用粘合劑,貼廣告用粘膠,冶金粘合劑、工業用膠,聚氨酯,氯丁膠,固化劑,有效期至2025年8月20日。上述商標中,原告使用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17類橡膠或塑膠填充材料、離心玻璃棉、保溫用非導熱材料商品上的“華美及圖”注冊商標曾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原告使用在保溫用非導熱材料、橡膠或塑膠填充材料商品上的“華美 HM 及圖形”商標曾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延續認定為河北省著名商標。

被告華美節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於2017年4月5日成立,其經營範圍為:節能、新材料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房屋建築工程;建築材料、橡膠製品、塑膠製品、保溫材料、門簾批發兼零售。

原告以被告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原告的注冊商標和相關企業的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一中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典型意義】馳名商標具有非常重要的市場和商業價值,是企業持續發展的重要助力。當前,有些企業為了爭取更多的商業機會不惜採用“狐假虎威”“攀龍附鳳”的不當做法,將他人享有的馳名商標註冊為企業名稱,並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誤導公眾,易讓消費者誤以為其與該馳名商標或知名商品、服務有某種聯繫,從而產生混淆。該案涉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實踐中非常典型。將他人的馳名商標中的文字部分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屬於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使相關公眾對被告的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本案的審理保護了原告的馳名商標,維護了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

綠茵天地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天津綠茵天地體育設施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

【案情摘要】原告綠茵天地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5年,原名稱為“北京綠茵天地體育發展中心”,主營範圍為:組織體育活動、體育設備設施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專業網球場塑膠面層的鋪設,體育場地、設施的租賃。原告官方網站網址為www.greenworldsports.com。經營期間名稱和經營範圍發生數次變更。

原告自1997年至2016年期間註冊並續展了第1109960號“綠茵天地文字及英文”、 第3828657號“綠茵天地文字、英文及圖”注冊商標、第17417930號“綠茵天地文字、英文及圖”注冊商標、第17151515號“綠茵天地文字、英文及圖”注冊商標以及第17418184號“綠茵天地文字、英文及圖”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專案分別是第37類(運動場地施工)、第37類、第27類、第37類、第28類,主要集中於運動地面新材料研發、生產、銷售與體育設施工程專業設計、施工、運營管理等類別。

原告曾在天津承建天津四中彩色跑道專案、天津南開中學田徑場項目、天津財經大學田徑場專案、天津對外經濟貿易職業學院等眾多專案,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告天津綠茵天地體育設施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3月19日,經營範圍為:室外體育設施工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施工;體育器材批發兼零售。2017年6月,原告發現被告未經其許可,被告在其網站www.tj-lytd.com的首頁等處使用了“綠茵天地文字、英文及圖”,該標識與原告第3828657號、第17151515號、第17417930號、17418184號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網站中公司簡介、產品分類等內容與原告的經營範圍和商品/服務專案高度重合、類似。

原告綠茵天地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天津綠茵天地體育設施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一中院認定,被告在同種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容易在相關公眾中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原告與被告的經營範圍存在交叉,雙方為具有市場競爭關係的經營者,原告及注冊商標經過長期的使用在天津地區具有了較高知名度,被告將原告注冊商標中的文字部分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兩者之間存在某種關聯,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的責任。

【典型意義】近年來,圍繞體育運動形成的各種產業市場價值和比重顯著提高。綠茵天地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其注冊商標經過多年使用具有較高顯著性,保護該商標有利於維護競技體育行業的經營秩序。本案首先界定了被告使用“綠茵天地文字、英文及圖”是否構成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並進而確定被告是否構成商標權侵權。其次,嚴格依據法律規定,認定被告天津綠茵天地公司將原告注冊商標中的文字部分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於今後同類案件審理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新報記者 張家民 通訊員 袁惠傑 楊紀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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