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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包間為基數定版權使用費或侵權賠償

□關注·智慧財產權審判

□ 法制網記者 馬超 王志堂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出臺《關於審理卡拉OK著作權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解決長期困擾法院審理卡拉OK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存在的裁判標準不統一等問題。 據悉,這一裁判標準在全國尚屬首個。

2005年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業內簡稱音集協)成立以來,全國法院受理、審理了大量卡拉OK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 山西高院民三庭副庭長淩宇介紹說,長期以來,全國法院均以侵權確定案由立案審理,或者判決卡拉OK經營者停止侵權,刪除侵權歌曲;或者以侵權歌曲數量為基數,確定每首侵權歌曲的賠償數額,計算出總的賠償數額。

此類案件的判決賠償數額往往參照音集協許可使用應當收取的版權費用確定。

“然而,現實中有幾個因素長期困擾人民法院、音集協和經營者。 ”淩宇解釋說,國家版權局確定的每天每個包間收取12元的版權使用費用,遠遠高於音集協實際收取的費用標準,經營者與音集協在使用費用協商中爭議較大,只要達不成許可使用協議,經營必然侵權;音集協以侵權起訴的歌曲數量從最初的幾首到現在的200多首不等,法院裁判也從每首賠償3萬餘元調整至目前的幾十元至幾百元不等。 由於訴訟仍然是音集協收取著作權使用費的主要管道,因此出現法院審理的是侵權、判決的實際是使用費,裁判標準不統一問題。

為此,山西高院在廣泛調研、徵求意見基礎上,提出創新性審判思路,在全國率先出臺《關於審理卡拉OK著作權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 針對立案案由,指導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卡拉OK著作權糾紛案件,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可確定為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或者侵害著作權糾紛。

針對以往以侵權歌曲計算賠償數額的裁判模式,指導意見將其變更為以包間數量為基數,合理確定每個包間的使用費標準,計算經營者經營期間應當繳納的版權使用費或侵權賠償數額。 使用費及侵權賠償數額標準綜合了國家版權局公佈的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收費標準,卡拉OK經營者歌城(廳)包房數量、應繳費的經營期間,卡拉OK歌城(廳)的地理位置、經營規模,音集協服務情況和維護費用及當地經濟發展水準。

此外,人民法院不再判決卡拉OK經營者停止侵權、刪除涉案侵權音樂作品等無法執行的內容,僅對許可使用費或侵權賠償作出判決。

而針對未向音集協轉讓著作權的其他著作權人訴訟,指導意見規定,音集協已與卡拉OK經營者達成授權許可使用合同,小權利人向該卡拉OK經營者提起侵害著作權訴訟的,卡拉OK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後,應從向音集協繳納的許可使用費中扣除,而音集協未與卡拉OK經營者達成授權使用合同的,由卡拉OK經營者自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確定賠償數額時,應充分考慮卡拉OK經營者應繳納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情況、未參加音集協的原因,經營者侵權等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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