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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著作權侵權案4年增長7倍

4月23日, 溫州中院召開智慧財產權周新聞發佈會, 發佈了2017年以來溫州市智慧財產權案件的特點和資料。

據悉, 從今年5月份起, 溫州市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管轄權相應進行了調整。 里安市人民法院跨域管轄里安、平陽、蒼南、文成、泰順縣轉變成如今的“新五類”(互聯網侵權、電影衍生品侵權、自媒體侵權、旅遊業侵權、遊戲作品侵權)。

文旅領域智慧財產權十大案例

案例1:網站擅自登載報刊文章且未向作者支付報酬, 判賠3500元

楊先生向廣州日報社投稿《先請老闆吃一頓“免費的午餐”》文章, 並于同年8月15日刊登。

同年9月19日, A公司的官網刊登了《求職, 不妨先請老闆吃頓“免費午餐”》, 注明文章來源, 文末署名“楊先生”。 法院認為, A公司未經楊先生許可將其作品在網站上登載, 且未向楊先生支付報酬, 侵犯了楊先生作品的資訊網路傳播權, 判令A公司賠償楊先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500元。

案例2:在商業活動及公眾號上擅自使用“哆啦A夢”形象, 判賠13萬元

A公司經授權享有“哆啦A夢”形象相關著作權及對侵害“哆啦A夢”形象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 2016年1月至2月期間, B公司在其經營開發的某樓盤內及其微信公眾號上使用“哆啦A夢”模型及形象用於商業活動。 法院認為, B公司未經A公司許可, 在其樓盤現場公開展示“哆啦A夢”形象卡通形象模型, 並在其微信公眾號推送含有“哆啦A夢”卡通形象的活動資訊,

構成對該卡通形象展覽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侵害, 判令B公司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13萬元, 並刪除公眾號上的侵權資訊。

案例3:擅自使用陳奕迅歌曲進行營業性演出, 判賠8萬元

2014年11月8日, “2014陳奕迅LIFE演唱會—溫州站”在溫州體育中心體育場舉辦, A公司為承辦單位。 在該場演唱會上, 陳奕迅共表演了28首歌曲。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獲授權行使其中19首歌曲的著作權, 其主張A公司未經其許可, 也未向其支付其中19首歌曲的使用費, 構成對其著作權的侵害。 法院認為, A公司在未經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許可亦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了涉案音樂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 已構成對音著協就涉案音樂作品所享有的表演權的侵犯,

判令A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8萬元經濟損失。

案例4:旅行社未經許可, 在《美麗鄉村》書刊中彙編他人作品, 判賠1.5萬元

張女士向法院起訴稱, 其原創作品《近處也有風景》發表在2015年《樂清日報》上。 A公司未經其許可, 在公開出版發行的《美麗鄉村——樂清鄉村遊專輯》中收錄該文章。 在訴訟過程中, 張女士稱, 該書籍還編入了張女士的其他六篇文章。 經法院主持調解, 雙方達成協議, A公司停止侵害張女士著作權的行為, 並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及在樂清日報上賠禮道歉。

案例5:畫家非出於個人學習目的, 臨摹他人美術作品, 判賠4.5萬元

案例6:便利店銷售“刑天俠”書包, 侵害作者著作權, 判賠3500元

案例7:KTV會所未經許可,

通過點播設備向公眾提供音樂電視作品, 構成著作權侵權

案例8:“80後脫口秀”微信公眾號擅自使用“黑貓警長”卡通形象, 判賠3500元

案例9:婚慶禮品網店銷售侵害著作權的請柬、禮盒, 判賠10萬元

案例10:鎮政府、村委會舉辦文化節,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logo(徽標), 構成著作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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