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反腐敗機構眾多, 可以分為政黨內部、議會、行政機關內部、司法機關以及民間等多種類型。 這些機構各司其職, 又互相配合, 共同為打擊腐敗行為、建設廉政國家而出力。 這些機構在查處腐敗案件時, 可謂“殫精竭慮”, 因而, 它們積累的不少有益經驗也可為其他國家所借鑒。
一是公務員隊伍入口嚴格。 在現代社會, 無論哪個國家, 其公務員隊伍都是相當龐大的, 而履行公職的公務員, 其行為是否廉潔將直接影響著整個社會的風氣。 德國在招錄公務員時非常嚴格, 除了必須經過嚴格審查外,
二是強調公務員履職透明。 德國特別強調公務員在工作中所有行為要透明, 防止暗箱操作;領導與被領導者之間要互相信任, 涉嫌違法違紀界限模糊的事兒, 要及時彙報;在生活中, 要接受周圍民眾的監督, 如公務員的消費超出其正常收入、接受公司的宴請、對不相關的事兒特別關注或為某一企業大說好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