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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報|男子多次搶奪他人財物,領刑又領罰

案例

導讀

男子因沒有錢花, 多次搶奪他人財物換錢用。 近日, 柳江法院認定該男子的行為構成搶奪罪, 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並處罰金八千元;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6652.75元。

基本案情

1

之後韋某在買奶茶的途中遇見正在買東西的音某, 音某脖子上戴著一個黃金墜子。

韋某便走近音某趁其不備伸手將音某戴在脖子上的黃金吊墜搶走。

後通過顏某將搶得的黃金吊墜銷贓。

黃金墜子價值1322.75元。

2

8月23日, 韋某在柳江區東三街看完六合彩資料後發現沒錢了。

恰好遇見耳朵上帶著金耳釘的蘭某, 便跟在蘭某後面, 在經過一條小巷子時趁蘭某不備, 將蘭某戴在耳朵上的金耳釘搶走,

銷贓得款320元。

3

8月31日, 又沒錢花的韋某在柳江區東三街趁劉某不備,

從劉某背後將劉某戴在耳朵上的一對黃金耳環扯下後逃走,銷贓得款300元。

4

9月6日,韋某在柳江區北大街一診所旁,將美某戴在脖子上的黃金項鍊、吊墜搶走,價值4565元,銷贓得款463元。

5

9月29日,韋某在柳江區北大街,搶奪羅某戴在耳朵上的一隻黃金耳釘,銷贓得款135元。

6

10月2日,韋某在柳江區農貿市場,搶得廖某一對千足金耳釘,價值807.8元。

同一天韋某在柳江區進德鎮被民警抓獲。

法院審理

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搶奪罪。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屬;歸案後,韋某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全案情況,決定對韋某從重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以案說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

9月6日,韋某在柳江區北大街一診所旁,將美某戴在脖子上的黃金項鍊、吊墜搶走,價值4565元,銷贓得款463元。

5

9月29日,韋某在柳江區北大街,搶奪羅某戴在耳朵上的一隻黃金耳釘,銷贓得款135元。

6

10月2日,韋某在柳江區農貿市場,搶得廖某一對千足金耳釘,價值807.8元。

同一天韋某在柳江區進德鎮被民警抓獲。

法院審理

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搶奪罪。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屬;歸案後,韋某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全案情況,決定對韋某從重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以案說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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