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很多人來說, 房屋拆遷確實是改善生活環境、利人利己的好事情, 尤其是在拆遷後得到了理想的補償, 生活水準也會有相應的提高。 但一些諮詢我們的被拆遷人也表示, 當地房屋拆遷補償不合理, 大家拆遷後的生活水準反而會降低。
最近盛廷律師接到很多被拆遷人的諮詢, 其中不少人都有這樣的疑問:“律師, 我們這裡拆遷, 請問是按照農村的標準補償還是按照城市的標準補償?”、“律師, 我們的房屋本來應該按照城市房屋進行補償, 但拆遷部門要給我按照農村標準補。 ”
從大家諮詢的問題中,
土地性質不同導致價格不同
農村房屋與城市房屋拆遷中最大的區別在於土地的性質。 一般來講, 城市房屋所在的土地為國有土地, 農村房屋所在的土地為集體土地, 兩者土地性質的不同導致拆遷適用的法律法規截然不同。
國有土地房屋的拆遷, 一般應當適用我國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補償價格基本都由專業評估機構進行綜合評估後定價。 而農村房屋拆遷屬於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範疇, 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則需根據《土地管理法》進行, 這導致很多拆遷都是按照房屋的重置成新價格進行核算,
雖然適用法律不同, 但是這並不代表著廣大農村的拆遷戶就只能獲得低額補償, 根據2011年3月17日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規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
所以, 即使是農村房屋拆遷, 我們被拆遷人也不用擔心, 因為拆遷補償的原則相通, 只要我們清楚自身的權利義務, 想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並不是非常困難的事情。
房屋性質不同導致的流動性不同
眾所周知, 農村宅基地是專門用於解決農民居住問題的, 因此, 為了保障廣大農民的長期利益, 我國法律明確禁止農村宅基地或房屋進行買賣, 這導致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轉讓受到極大的限制。
所以, 國有土地上房屋有明確的市場價格作為參考, 但農村房屋不能流通, 不能像國有土地上房屋那樣, 有明確的市場價格參照。 雖然沒有類似的市場價格來參考, 但無論哪種拆遷, 都一定以保障被拆遷農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水準不降低為基本原則。
由於歷史遺留問題導致證件不齊全
很多農村的房屋由於歷史遺留原因, 雖然已經住了十幾二十年, 卻沒有相關證件。 這時候如果遭遇拆遷, 拆遷方往往以沒有合法證件為由, 認定房屋是違法建築, 從而少補償甚至不補償。
其實我國2008年1月1日頒佈了《城鄉規劃法》, 以這個為時間節點, 在這之前建設的房屋由於歷史遺留原因沒有取得合法的產權證件的,
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建的房屋沒有證件也不一定就是違法建築, 是否是違法建築必須經過相關部門依法認定, 出具書面認定。
請廣大被拆遷人記住:房屋拆遷補償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不能降低被拆遷人的正常生活水準, 如果補償不合理, 大家一定要通過合法的途徑爭取正常合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