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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腦震盪後綜合征是否能夠進行傷殘評定的問題

過去認為所謂腦震盪是指顱腦外傷後出現的意識障礙的時間不超過半小時, 醒後存在逆行性遺忘, 神經系統檢查無陽性體征,

腦脊液無紅細胞, 有一些學者認為該症的產生是有器質性基礎的, 如認為腦外傷導致微小的組織挫傷、破壞了腦組織的微結構, 或是影響了腦脊液的迴圈或代謝, 甚至影響了基因的表達, 近年多有研究發現腦震盪患者CT平掃部分可有顱內小血腫, 伴有輕度腦挫傷和局部腦水腫, 上述結果多在外傷後7~14天中做CT檢查時發現。 因此有人提出應當依據交通評殘標準之4.10-a“精神功能障礙,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損”來評定為十級。 也就是說, 一般不對腦震盪後綜合征這一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的患者必須存在CT、MRI等影像學證據支援的腦器質性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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