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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險」熱點問題解答:繳費不滿一年的,能否享受生育待遇?

❤生育津貼待遇的計發標準是什麼?

❤參保人在本省其他地方的生育保險繳費時間,

是否累計計算為本市繳費?

❤生育津貼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發?

❤對生育繳費不滿一年的,

能否享受生育待遇?

今天,

會保網小編就給大家普及一下

1、生育津貼待遇的計發標準是什麼?

答: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 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用人單位應當在參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次月起1年內, 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2、參保人享受生育津貼的計發規定有哪些?

答:(一)參保人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滿1年的, 其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計發給用人單位。

(二)參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 用人單位停止為其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的, 從停止繳費當月起, 生育保險基金停止對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 欠繳費期間參保人的產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

3、對生育繳費不滿一年的, 能否享受生育待遇?

答:參保人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未滿1年的, 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累計繳費滿12個月之後的一年內, 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用人單位逾期未提供申請支付生育津貼材料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其參保人生育津貼。

4、生育津貼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發?

答:分娩、流產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 其生育津貼從生育、流產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當日起計發;

參保人因生育而導致死亡的, 其生育津貼從產前15天開始計發。

5、參保人在本省其他地方的生育保險繳費時間, 是否累計計算為本市繳費?

答: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府令第203號)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參加生育保險的, 其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因此, 只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參加生育保險的, 其繳費時間才視同為本市繳費, 參保人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繳費年限備案業務後, 予以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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