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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對惡意侵犯智慧財產權人可建議不適用緩刑

正義網北京4月25日電(記者 于瀟)如何解決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成本低的問題?今日,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表示,對於具有司法解釋規定一般不適用緩刑情形的反復侵權、惡意侵權行為人,檢察機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不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2016年7月,最高檢下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以下稱《科技創新意見》)。

《科技創新意見》強調檢察機關要加大對互聯網文學、音樂、影視、遊戲、動漫、軟體等領域網路侵權盜版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大對涉及國家重大戰略需求、重大科研專案和工程、關鍵核心技術以及優勢產業等領域的假冒專利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大對採用盜竊、利誘、脅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創新主體商業秘密犯罪的打擊力度。

同時,《科技創新意見》還著重提出對於涉及高新技術、關鍵核心技術,事關國家和社會利益,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網路侵權、跨地區跨國境有組織侵權等嚴重侵權假冒犯罪開展重點打擊和專項整治。

“檢察機關用足用好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把刑事制裁落到實處。 ” 線傑介紹,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先後出臺了《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不適用緩刑情形、罰金刑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對於具有司法解釋規定一般不適用緩刑情形的反復侵權、惡意侵權行為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不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線傑說,在依法追究反復侵權、惡意侵權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檢察機關還積極配合法院綜合運用追繳違法所得、收繳犯罪工具、判處罰金刑、責令賠償損失、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等懲治手段,從源頭上剝奪行為人的再侵權能力和條件,消除再侵權的危險。

記者瞭解,近年來,檢察機關會同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長效機制,加強跨地區、跨部門執法司法協作與聯動機制建設,完善線索通報、資訊共用、證據移交、案件協調等協作機制,著力打擊鏈條式、產業化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努力形成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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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夢嬌]

作者:於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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