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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情侶當面發生性行為是強☆禁☆姦罪還是侮辱罪?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張某、李某、王某預謀搶劫,三人於某日深夜在公園中尋找作案目標,遇到正在此處談戀愛的錢某(女)和譚某(男),張某、李某、王某持刀對譚某進行威脅,並從錢某、譚某二人身上搶走現金及手機等物品。 後張某見二人並未反抗,就要求二人將衣服脫光併發生性關係,譚某、錢某不從。 張某對譚某說:“你要是不和她發生性關係,我就把她幹了。 ”李某、王某二人也上前對錢某進行扯拽,譚某、錢某無奈之下,只得脫下衣服在三人面前發生了性關係。 案發前,譚某與錢某已經多次發生性關係。

分歧意見:

張某、李某、王某構成搶劫罪無可爭議,但是對於張某、李某、王某三人逼迫錢某、譚某當面發生性關係這一行為應當如何定性,有如下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李某、王某以語言和直接的身體暴力對譚某和錢某進行威脅,使譚某不敢反抗,並違心的與錢某在三人的注視之下當眾發生性關係。 有人認為,譚某此時雖然確實受到了威脅,但是並沒有喪失意志自由,其與錢某發生性關係違背了錢某的意志,因此譚某與張某、李某,王某四人同時構成強姦罪,但譚某是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也有人認為張某三人以暴力對錢某進行威脅,且揚言如不從就要強姦錢某,此時譚某受到多方面的威脅,已經失去了自主行為的能力,張某等三人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支配譚某,在違背錢某意願的情況下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張某、李某、王某的行為系間接正犯,符合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構成強姦罪,譚某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李某、王某以直接的身體暴力對錢某進行威脅,且張某揚言錢某如果不和譚某當眾發生性關係就將其強姦,錢某身體和意志都受到強制,不敢反抗,只能當眾與男友譚某發生性關係。 張某、李某、王某以暴力脅迫,要求錢某違心的與譚某當眾發生性關係,顯然是對錢某人格的侮辱,侵犯了錢某的性權利,其行為符合刑法第237條的規定,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張某、李某、王某以暴力脅迫譚某、錢某當眾發生性關係,雖然錢某對與男友譚某發生性關係內心並不排斥,但是當眾發生性關係損害了二人的人格尊嚴,且情節嚴重,張某等三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構成侮辱罪。

案件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三行為人行為主觀方面的分析

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侮辱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為故意。 強姦罪可以表現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侮辱罪只能是直接故意。 在具體的犯罪動機、目的方面三者也存在差異。 強姦罪的行為人出於滿足自己性欲望的動機,希望自己或幫助共犯達到與婦女發生不法性關係的目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行為人出於流氓動機(也不排除報復等其他動機)、精神空虛,為發洩刺激自己的性欲實行犯罪行為,其意圖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欲和下流的精神刺激的目的;侮辱罪行為人一般出於報復洩憤、嫉賢妒能的動機,以貶低他人人格、損壞他人名譽為目的。

本案中張某等三人與錢某、譚某二人素不相識,更不可能有什麼恩怨,因此不存在報復洩憤的可能性,其客觀上雖然確實造成了貶低二人人格的危害後果,但卻不是三人主觀事先意圖達到的目的,且張某等人雖然是為了滿足自己畸形的性欲望,但目的卻不是自己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係;譚某在主觀方面與張某等三人並無強姦的犯意聯絡,不構成張某等人的共犯,張某等三人出於流氓動機,通過觀看他人性交的行為,滿足自己的性欲,其追求的是一種下流的精神刺激,因此,其主觀方面符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特徵,不符合強姦罪和侮辱罪的特徵。

二、三行為人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方面分析

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侮辱罪在我國刑法分則中都被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其侵犯的客體都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其他與人身直接相關的權利以及民主權利。 但是將其細分,三罪所侵犯的具體客體仍有區別。 何為強姦罪的客體,雖然我國現在理論上仍有爭議,但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根據強姦罪的定義,我國刑法學界通說認為,強姦罪侵犯了婦女的性權利,主要是一種拒絕與其無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子發生性關係的權利。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雖然也可能侵犯到婦女的性權利,但是這只是一種具體的表現方式,其本質上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人格、尊嚴。侮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包括人格尊嚴和社會名譽。按照文義解釋“他人”當然包括作為行為人的婦女外的其他婦女,因此,侮辱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體是一種包容與被包容的關係。本案中,張某、李某、王某強迫錢某、譚某二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違背了錢某的自由意願。但是錢某與譚某系男女朋友關係,錢某在案發前也多次與譚某發生性關係,案發當日也沒有明確表示反對與譚某發生性關係,可見其對與譚某發生性行為並不排斥,因此,張某等三人的行為並未侵犯錢某獨有的性拒絕權。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社會習慣,性行為是公民完全自願的隱私行為,即使其自願向他人展示,也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行為。錢某、譚某二人並無將自己性行為展示給他人的主觀意願,而張某、李某、王某以暴力脅迫,強迫二人當面發生性關係,將他人隱私暴露在自己面前,違背了譚某、錢某的自由意志,不但侵犯了錢某作為婦女的人格尊嚴,也侵犯了譚某作為公民的人格尊嚴,因此符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侮辱罪的客體特徵。

三、三行為人行為客觀方面的分析

強姦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或者脅迫的手段,自己或者幫助其共犯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強姦罪的共犯中要滿足刑法總則中關於共犯的規定,一是共犯之間對犯罪行為要有共同的犯意聯絡;二是共犯之間必須共同完成了犯罪行為,包括教唆他人犯罪和幫助他人犯罪。本案中,譚某按照張某、李某、王某三人的要求與錢某發生性關係,雖然違背了錢某的意志,引起了危害後果的發生,但是譚某的行為不應當受到刑事處罰。其一,譚某當時剛剛被張某三人以暴力威脅進行搶劫,暴力狀態此時仍然在持續中,並未解除,其意志仍被強制,且譚某也是本案的被害人之一,他的人格尊嚴也受到了侵害,按照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論,作為被害人的譚某在當時情況下,無拒絕與錢某發生性關係的可能性,因此,譚某的行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其二,本案中張某揚言如果譚某不和錢某發生性關係就要強姦錢某,此時,錢某的人身權利受到了嚴重的威脅,性權利即將受到損害,在這樣的情況下,譚某作為錢某的男友,按照張等人的要求與錢某發生性關係,對於錢某而言,這種權益損害明顯小於張某強姦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因此,譚某此時的行為是一種緊急避險行為,對其不能以脅從犯論處。認為譚某因為受到精神強制,無行為能力而被張某等三人作為犯罪工具,對錢某實施強姦行為的意見在法理上同樣存在錯誤。間接正犯包括事實上處於支配地位的人,通過其他人有故意但無目的工具行為實現自己的犯罪目的。本案中譚某雖然受到張某三人的威脅與錢某發生性關係,但是譚某此時意志仍然未完全受到控制,並且知道三人的犯罪意圖,因此並非張某等人的犯罪工具,張某、李某、王某非間接正犯,不構成強姦罪。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在婦女不能反抗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猥褻、侮辱行為。侮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當侮辱罪的物件是婦女時,二者有相似之處,但還是有著顯著的區別:(1)強制猥褻、侮辱婦女中,侵害的物件往往帶有很大的隨意性,而侮辱罪的侵害物件一般是特定的;(2)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既可以公開進行,也可以暗地實施,但侮辱罪必須是公然進行,並且引起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3)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一般都有強烈的性色彩,侮辱罪雖然也可能有性色彩的成分,但程度較低。在某些針對婦女犯罪的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侮辱罪,屬於法條競合,應當從一重罪,以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定罪處罰。從本案來看,首先,張某、李某、王某最初的動機是搶劫,對譚某二人實施搶劫後突起犯意,強迫二人發生性行為,其針對的犯罪物件並非事先特定的;其次,張某等三人雖然強迫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地點是公園,屬於公共場所,但是從時間上看已是夜深人靜之時,公園內沒有其他遊客,犯罪行為雖然是公然進行的,但是並沒有使譚某、錢某二人的名譽在較大的範圍內受到損害;第三,張某等三人明確要求譚某、錢某當面發生性行為,其犯罪的直接物件就是性活動。雖然這種行為同時造成譚某、錢某的人格尊嚴受到損害,但是性色彩較強。綜上,張某、李某、王某的行為更符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觀構成,雖然其行為侵犯了錢某的人格尊嚴,構成侮辱罪,但是因其是同一行為,侮辱罪已被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吸收,不在單獨進行評價。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雖然也可能侵犯到婦女的性權利,但是這只是一種具體的表現方式,其本質上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人格、尊嚴。侮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包括人格尊嚴和社會名譽。按照文義解釋“他人”當然包括作為行為人的婦女外的其他婦女,因此,侮辱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體是一種包容與被包容的關係。本案中,張某、李某、王某強迫錢某、譚某二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違背了錢某的自由意願。但是錢某與譚某系男女朋友關係,錢某在案發前也多次與譚某發生性關係,案發當日也沒有明確表示反對與譚某發生性關係,可見其對與譚某發生性行為並不排斥,因此,張某等三人的行為並未侵犯錢某獨有的性拒絕權。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社會習慣,性行為是公民完全自願的隱私行為,即使其自願向他人展示,也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行為。錢某、譚某二人並無將自己性行為展示給他人的主觀意願,而張某、李某、王某以暴力脅迫,強迫二人當面發生性關係,將他人隱私暴露在自己面前,違背了譚某、錢某的自由意志,不但侵犯了錢某作為婦女的人格尊嚴,也侵犯了譚某作為公民的人格尊嚴,因此符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侮辱罪的客體特徵。

三、三行為人行為客觀方面的分析

強姦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或者脅迫的手段,自己或者幫助其共犯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強姦罪的共犯中要滿足刑法總則中關於共犯的規定,一是共犯之間對犯罪行為要有共同的犯意聯絡;二是共犯之間必須共同完成了犯罪行為,包括教唆他人犯罪和幫助他人犯罪。本案中,譚某按照張某、李某、王某三人的要求與錢某發生性關係,雖然違背了錢某的意志,引起了危害後果的發生,但是譚某的行為不應當受到刑事處罰。其一,譚某當時剛剛被張某三人以暴力威脅進行搶劫,暴力狀態此時仍然在持續中,並未解除,其意志仍被強制,且譚某也是本案的被害人之一,他的人格尊嚴也受到了侵害,按照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論,作為被害人的譚某在當時情況下,無拒絕與錢某發生性關係的可能性,因此,譚某的行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其二,本案中張某揚言如果譚某不和錢某發生性關係就要強姦錢某,此時,錢某的人身權利受到了嚴重的威脅,性權利即將受到損害,在這樣的情況下,譚某作為錢某的男友,按照張等人的要求與錢某發生性關係,對於錢某而言,這種權益損害明顯小於張某強姦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因此,譚某此時的行為是一種緊急避險行為,對其不能以脅從犯論處。認為譚某因為受到精神強制,無行為能力而被張某等三人作為犯罪工具,對錢某實施強姦行為的意見在法理上同樣存在錯誤。間接正犯包括事實上處於支配地位的人,通過其他人有故意但無目的工具行為實現自己的犯罪目的。本案中譚某雖然受到張某三人的威脅與錢某發生性關係,但是譚某此時意志仍然未完全受到控制,並且知道三人的犯罪意圖,因此並非張某等人的犯罪工具,張某、李某、王某非間接正犯,不構成強姦罪。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在婦女不能反抗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猥褻、侮辱行為。侮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當侮辱罪的物件是婦女時,二者有相似之處,但還是有著顯著的區別:(1)強制猥褻、侮辱婦女中,侵害的物件往往帶有很大的隨意性,而侮辱罪的侵害物件一般是特定的;(2)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既可以公開進行,也可以暗地實施,但侮辱罪必須是公然進行,並且引起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3)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一般都有強烈的性色彩,侮辱罪雖然也可能有性色彩的成分,但程度較低。在某些針對婦女犯罪的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侮辱罪,屬於法條競合,應當從一重罪,以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定罪處罰。從本案來看,首先,張某、李某、王某最初的動機是搶劫,對譚某二人實施搶劫後突起犯意,強迫二人發生性行為,其針對的犯罪物件並非事先特定的;其次,張某等三人雖然強迫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地點是公園,屬於公共場所,但是從時間上看已是夜深人靜之時,公園內沒有其他遊客,犯罪行為雖然是公然進行的,但是並沒有使譚某、錢某二人的名譽在較大的範圍內受到損害;第三,張某等三人明確要求譚某、錢某當面發生性行為,其犯罪的直接物件就是性活動。雖然這種行為同時造成譚某、錢某的人格尊嚴受到損害,但是性色彩較強。綜上,張某、李某、王某的行為更符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觀構成,雖然其行為侵犯了錢某的人格尊嚴,構成侮辱罪,但是因其是同一行為,侮辱罪已被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吸收,不在單獨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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