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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 專家:倒逼法官提高辦案效率

最高法近日出臺《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 就嚴格規範延長審限報批、嚴格適用延期開庭審理、及時告知當事人相關程式性資訊、依法處理拖延辦案行為等作出規定。

《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 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定, 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 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予以處分。 新規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

目前,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民事訴訟的規定,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審限為三個月。 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 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 審限為三十日。

但在司法實踐中, 由於“案多人少”等各種原因, 往往存在大量延期審理和延期開庭現象,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對介面新聞表示:“有的審限拖兩年、三年, 甚至有的十幾年的案子還沒有審完, 無法滿足人民群眾的訴求。 ”不合理的審限延長和延期開庭已經成為亟待規範和解決的問題。

《規定》重申了我國目前對審限規定, 並強調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 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該法院院長提出申請, 但必須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

另外, 《規定》第一次明確, 如果延長一次後仍不能結案, 需要再次延長, 則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同時《規定》明確, 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再次開庭的案件, 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下次開庭的時間, 且兩次開庭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但因不可抗力或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在實際操作中, 往往經常出現兩次審理之間時間跨度過長的情況, 造成了效率損耗和案件積壓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負責人認為, 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多發期, 民商事案件數量持續上升, 如果不規定審理期限或不執行審理期限規定, 任由案件積壓, 勢必會影響矛盾的及時解決。

劉俊海認為, 對審限進行規定,

將有助於倒逼法官提高辦案效率。

對於延期開庭, 《規定》既有嚴格規定, 也肯定了法官具有相對的自由裁量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表明, 對於“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官可延期開庭審理, 但同時《規定》指出, 應當報本院院長批准。 最高法司改辦負責人表示, 這樣規定兼顧了“約束”與“放權”的平衡, 既收緊了兜底條款適用的口子, 又給有特殊情況下延期開庭留了出路。

《規定》還分別對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和對法院工作人員的問責機制進行了說明。

在知情權的落實上, 《規定》強調, 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的立案時間、審理期限, 扣除、延長、重新計算審限, 延期開庭審理的情況及事由, 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公開。

如果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 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請監督, 這也為當事人提供了權利救濟的途徑。

司法公信源於公開透明,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負責人認為, 如果資訊不公開、不透明, 當事人就會對案件進展缺乏預期, 進而就可能會對法院能否公平公正審理其案件產生疑慮, 不利於維護司法權威性和公信力。 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 也是樹立公信的前提。

在對法院工作人員的問責上, 《規定》強調, 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定拖延辦案, 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 造成嚴重後果的, 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按照情節嚴重程度, 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直至開除等處分。

“人民法官使命光榮、責任重大, 關鍵體現在公正判案和及時判案”, 劉俊海表示, “很多時候人們需要的是雪中送炭, 有的案子時間一拖, 就算最終勝訴, 對當事人來說也沒太大意義了。 ”強化對法院工作人員的問責, 既是是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品質的需要, 也是對民眾需要的回應。

儘管《規定》對審限和延期開庭的嚴格規定有利於司法進步, 但同時也面臨著司法資源、能力不足的問題, 對此, 劉俊海認為:“確實短期內會存在差距, 但這個差距在縮小。 ”他具體解釋, 在出臺嚴格規範的同時, 我們也在不斷推進司法體制改革, 包括完善員額制等措施, 科學管理和調配人力資源。 同時,我們也鼓勵除訴訟外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比如通過仲裁機構分流民商事案件,鼓勵個人調節委員會、行業協會做大量的解壓、和解、仲裁的工作,從而緩解法院的壓力。

另外,法院也將推進智慧化、科學化、專業化,不斷提高審判效率,比如在能夠提前在開庭前組織好庭審規劃,“將關鍵問題搞清楚,就會減輕判案難度,提高審判效率。”劉俊海說。

同時,我們也鼓勵除訴訟外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比如通過仲裁機構分流民商事案件,鼓勵個人調節委員會、行業協會做大量的解壓、和解、仲裁的工作,從而緩解法院的壓力。

另外,法院也將推進智慧化、科學化、專業化,不斷提高審判效率,比如在能夠提前在開庭前組織好庭審規劃,“將關鍵問題搞清楚,就會減輕判案難度,提高審判效率。”劉俊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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