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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出臺養老機構管理辦法,4月30日起正式實施

每100名入住老年人配置1名社工

長沙晚報訊(記者 匡春林)養老機構的護理人員、社工等有何配備標準?養老機構應如何確定入住老人的護理等級?記者昨日獲悉, 市民政局近日正式印發《長沙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將對全市養老機構管理進行全面規範。 新辦法將從4月30日起正式實施。

不同老人配備不同人數護理人員

一直以來, 護理人員配備是否充足, 都是市民選擇養老機構的“標準”之一。 該辦法明確要求,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運營相適應的服務與管理人員。

根據規定, 護理人員應根據照料護理等級配備,

其中, 護理員與三級(自理)老年人配置比例為1∶15至1∶20;護理員與二級(半自理)老年人配置比例為1∶5至1∶10;護理員與一級(不能自理)老年人配置比例為1∶3.5至1∶5;護理員與專護(完全不能自理和癱瘓)老年人配置比例為1∶1.5至1∶3.5。

該辦法還規定, 每100名入住老年人配置1名社工, 不足100名老年人的, 配置1名社工。 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應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配置醫務人員;未內設醫療機構的, 至少應配置1名有合法資質、5年以上臨床經驗的醫務人員為老年人提供衛生保健和健康管理服務。 此外, 養老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配置營養師、心理諮詢師、廚師和其他工勤人員。

根據老年人身體評估狀況確定護理等級

在長沙一些養老機構,

老年人入住前, 會先進行身體、精神、心理等各方面的評估, 確保老年人入住後享受不同等級的護理。

該辦法對此也進行了明確規範。 根據規定, 今後,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本市護理等級評估標準, 對收住老年人的身體狀況進行評估, 確定護理等級, 經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代理人、擔保人確認後, 在服務協定中注明。 老年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 需要變更護理等級的, 養老機構應當重新評估, 經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代理人、擔保人確認後, 變更服務協定的相關內容。 鼓勵養老機構、入住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代理人、擔保人委託協力廠商專業機構進行護理等級評估。

該辦法還指出,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定載明的護理等級及其他約定內容,

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相應的基本生活照護、營養膳食、醫療保健、心理/精神支援和文體娛樂等服務。

將建立養老機構評估機制

養老機構的服務是否到位?定期的評估制度將起到“緊箍咒”的作用。 該辦法指出,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評估機制, 定期組織有關方面專家及社會人士或者委託協力廠商機構, 對養老機構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準、服務品質、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估, 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

同時, 根據該辦法規定, 今後, 市、區縣(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轄區養老機構誠信檔案, 記錄其設立許可與變更、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綜合評估結果等情況並通過養老機構資訊服務平臺,

接受社會查詢;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養老機構, 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加強整改指導;對整改不力、不達標的養老機構降低或取消政府資助。 此外, 市、區縣(市)民政部門應當通過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或者養老機構資訊服務平臺等管道, 受理對養老機構的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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