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親朋好友之間借用車輛是很常見的行為, 但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 出借人就有可能成為賠償責任主體。 近日, 昌樂法院審理了一起借用車輛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 - -
據瞭解, 徐某與被告王某是交往多年的老朋友。 2017年10月份, 徐某找到王某, 聲稱要借用王某的大型客車到青州接朋友, 王某爽快的答應了並將車交給徐某使用。 誰料徐某駕駛大型客車與駕駛電動三輪車的魏某相撞, 造成魏某受傷。 該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徐某超速行駛、無證駕駛, 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魏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魏某提起訴訟, 要求徐某、王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在庭審時, 王某覺得自己很是無辜, 他把客車無償借給徐某使用, 並沒有從中獲得任何利益, 更何況他事先並不知道徐某不具備駕駛大型客車的資格,
裁判 - - -
昌樂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 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 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外, 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 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 徐某只有C1駕駛證, 不具備駕駛大型客車的資格, 被告王某作為所有人, 在車輛借用時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具有過錯, 應當承擔相應過錯責任。 綜合案情考慮, 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不足部分由被告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被告王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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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法官在此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