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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 但有很多情況下員工實際上是沒有社保的。 一方面, 可能員工主動放棄了社保, 要求用人單位以經濟形式進行社保補償;而另一方面, 則有用人單位為規避責任以工作機會來脅迫員工簽下“自願”放棄社保申明。
你以為只要簽下放棄申明, 不給員工繳納社保這件事情就合理合法了嗎?其實不然, 下面我們來看一個真是案例。
2015年10月份的時候, 王女士入職一家單位, 雙方簽定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入職該單位後, 王女士因個人原因簽署了一份放棄社保聲明, 內容明確說明由於本人(王女士)的原因, 主動放棄在當地辦理社會保險, 在職期間及離職以後都不會再要求公司為本人補辦社會保險, 因此引起的一切後果也由王女士本人負責。
因簽署了這份放棄社保申明,
根據《勞動法》第38和第46條相關規定,
在此, 第一提醒用人單位不要貪圖便宜以同意員工放棄社保的提議, 雖然可能省下一點錢, 但這屬於違法的事情, 一旦賠償起來可不是一筆小數目, 不要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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