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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大對“潔潔良”留校察看處分的依據?是否必然被剝奪學位

嚇大對“潔潔良”留校察看處分的依據?是否必然被剝奪學位?

原創 2018-04-30 張平 今日習法

五一佳節, 本應趁著春夏之色, 四處遊玩, 但又恐堵在途中看風景, 且又懶於工作, 想到前幾天看到某號對潔潔良的處罰稱確實達到留校察看的程度並稱其可能無法獲得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 針對此說法, 一些人稱似無依據但又未給出依據。 遂秉著法律人嚴肅的思維, 決定看個究竟, 處罰到底是否有依據?其是否能獲得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

下圖是嚇大對潔潔良的處分截圖:

處分的結果是“給予該生留黨察看、留校察看的處分”。 但此通報並未注明所依據的規定。

以下是嚇大的紀律處分種類:

1、“留校察看”處理是否恰當?

查閱《廈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廈大學[2017]79 號)全文, 並無針對發表錯誤言論所相應的處罰, 能夠勉強適用的僅為該規定”第三章 違紀行為及紀律處分“中”第一節 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中“第十二條 違反憲法, 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 擾亂社會秩序的, 視情節輕重, 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這個條款可以說是口袋條款, 所有的不良行為基本上均可依據此條款做出處分, 但從此條款的處分之重(即直接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當然包括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可看出並非是處理一般的行為。 個人認為發表錯誤言論似乎適用此條款有些牽強。

2、留校察看是否就必然不能獲得學位證書?

首先、申請學位資格問題:

廈門大學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第二章“申請人資格審核”第三條中,

如果把該條首句“凡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拿來認為其未遵守從而剝奪其申請學位的資格的話, 那基本上所有的人都會被剝奪資格, 比如你隨地吐痰、橫穿馬路等等, 這有點不可思議。 從常理上講, 其具備申請資格。

其次、授予學位的條件

《廈門大學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第二章“申請人資格審核”第五條中規定授予學位的條件是跟其相關知識和研究能力相關的, 所以只要具備上述條件, 就有可能被授予學位。

最後、留校察看是否必然不應被授予學位?

《廈門大學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第六章“學位授予”第23條規定“有權對因考試作弊或違反學術活動規範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處分的學位申請人做出不授予學位的決定;有權對因考試作弊或違反學術活動規範卻由於客觀情況而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處分的學位申請人做出不授予學位的決定”,從此條款可看出,只有“因考試作弊或違反學術活動規範”而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才有可能不被授予學位,因此其因言論而將不被授予學位的說法是錯誤的,網上所說的根據留校察看不會被授予學位的傳說也是錯誤的,其還是有可能獲得學位的。

綜上,留校察看處分似有牽強;即便受留校察看處分,其言論錯誤並非不被授予學位的合法理由,其還是有可能獲得學位的。

另外,網上有人說未注明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的問題:隊開除學籍外,留校察看等四種處分時間原則上為一年,從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附 1、廈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2017年修訂)

2、廈門大學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廈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2017年修訂)

廈大學[2017]79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廈門大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廈門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條 學校加強日常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教育、紀律教育和誠信教育。在對學生進行違紀處分處理時應當堅持以教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給予學生紀律處分,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學校尊重並保障學生陳述、申辯、申訴等權利。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五條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違反大學生行為準則,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或者有其他擾亂校園管理秩序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種類的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對情節輕微,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由學院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六條 除開除學籍外,處分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從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在處分期限內受到處分的,從前一處分解除之日起計算;處分期內的表現由學生所在學院(研究院、教學部)負責考察。 在處分期間表現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在處分期間有突出表現或即將畢業的,可以申請提前解除;處分經學校審查批准後予以解除,但處分期限原則上不得少於六個月。 在留校察看期間又因違法、違規、違紀應當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免於刑事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違反治安管理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免於治安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違反其他法律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免于行政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分:

(一)情節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的;

(三)主動配合學校相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的;

(四)受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五)在共同違紀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他人違紀的;

(二)勾結校外人員的;

(三)故意隱瞞、歪曲、捏造事實,或拒不承認錯誤的;

(四)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五)妨礙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或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恐嚇的;

(六)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或在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在校期間受到處分,或屢犯不改的;

(八)後果嚴重或性質惡劣的。

第十條 學生因違紀行為給國家、集體、他人造成財產損失、名譽損害,或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 學生受到紀律處分,尚未解除的,不得參評獎學金或榮譽稱號,不得擔任學生幹部職務。處分解除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可以申請免於紀律處分的學生,參照處理。

第三章 違紀行為及紀律處分

第一節 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第十二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洩漏國家秘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准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組織、利用、參加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擾亂公共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組織、脅迫、誘騙他人參加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參與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經告誡不改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一)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電腦資訊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資訊的;

(二)有賣淫、嫖娼等行為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二節 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

第十八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未造成傷害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造成傷害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過失傷害他人身體,尚未觸犯法律的,視後果嚴重程度,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二十條 冒領、隱匿、毀棄或私自開拆他人通知單據、郵件等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二十一條 以竊取、偷窺、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故意傳播他人隱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其中,以營利為目的的,從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 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後果或性質惡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通過語言、文字、影像、圖片、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強制猥褻他人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通過寫恐嚇信、自傷自殘或其他方法和行為,威脅他人安全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節 侵犯公私財產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盜竊公私財物,案值不足六百元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案值在六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給予記過處分;案值在三千元以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從重處分。

第二十六條 搶奪、敲詐勒索、詐騙公私財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其中,搶奪財物案值在一千元以上、敲詐勒索財物案值在兩千元以上、詐騙財物案值在三千元以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案值不足六百元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案值超過六百元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造成損失或性質惡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過失損壞公私財物,造成較大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四節 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條 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三十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達四十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達五十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學時按教務部門規定的實際開課計畫計算。 未經批准,一學期內連續離校天數達四天以上,經告誡不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法定節假日和學校規定的假期不計入連續天數的計算。

第三十一條 違反課堂教學和管理規定,有遲到、早退、代考勤或其他擾亂課堂教學管理秩序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處分。情節較為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組織或提供不當的平臺,擾亂課堂教學和管理秩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違反實習實踐或其他教育教學環節有關管理規定的,參照執行。

第三十二條 提供虛假證明或材料騙取免修或免試資格,或者在考試中作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謀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有其他違反考場紀律或擾亂考場和考試工作場所秩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發現學生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考試中違紀,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管理規定,在學術活動中違背學術誠信、學術道德,情節較為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其中,涉及學位論文和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的,從重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四條 在校內外學業、學術、文體等競賽活動中有欺騙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教室、實驗室、圖書館和電腦房等教學、科研、學習場所管理規定,經告誡不改,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違規將儀器設備、易燃易爆品、危險實驗藥品等帶離實驗室的,從重處分。

第五節 擾亂學校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滋事、鬥毆行為的,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後果的肇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二)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致他人受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傷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教唆他人打架鬥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鬥毆終止後又報復打人,擴大事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組織、策劃、領導打架鬥毆或持械傷人的,從重處分。

第三十七條 組織、煽動罷課、鬧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八條 組織、參與賭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在校園內酗酒鬧事、起哄、喧嘩、摔砸物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學校學生住宿管理規定,在宿舍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告誡不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按規定應集中住宿的學生未經批准夜不歸宿或未履行相關管理手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二)留宿校外人員的;

(三)違規佔用床位或妨礙他人入住的;

(四)飼養或容留動物的;

(五)從事或協助他人從事營利性活動,擾亂宿舍區管理和生活秩序的;

(六)違反學校作息制度,擾亂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

(七)使用明火或焚燒物品的;

(八)高空拋物或引發高空墜物安全隱患的;

(九)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或強放射性等危險品的;

(十)違章接拉電線、使用大功率或發熱元件外露電器、超負荷使用電器的;

(十一)其他違反學校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在宿舍區內有出租、出借宿舍、床位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二條 在學生集體宿舍內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學生集體宿舍內留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一)非法入侵他人電腦資訊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對他人電腦資訊系統功能進行非法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電腦資訊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對他人電腦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非法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電腦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他人電腦資訊系統正常運行的;

(五)未經允許開設代理、檔案傳輸通訊協定、網頁等網路應用服務,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六)未經允許使用他人、組織的帳號、密碼,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七)將學校派發本人使用的相關帳號轉讓、租借給他人不正當使用,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惡意傳播系統漏洞知識,教唆他人攻擊、入侵網站或資訊系統的;

(九)有其他違反國家、學校電腦網路管理規定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四條 捏造、散佈虛假、不良資訊,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准。違反學校學生團體管理規定,從事違法、違規和違紀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責任人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六條 製作或傳播未獲國家出版許可的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或其他違禁品,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四十七條 擅自使用學校名稱或標識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冒用學校或校內單位的名義從事各類活動或對外發佈公告、新聞,侵害學校利益,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四十八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非法取得學校公文、證件、證書、證明、成績單、印章、保密檔材料和個人檔案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學校管理規定,轉借、轉讓、使用學校公文、證件、證書、證明、成績單、印章、保密檔材料和個人檔案,經告誡不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以營利為目的的,從重處分。

第五十條 妨礙學校管理人員依照學校規定執行公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五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在學校內組織宗教活動或傳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在學校內參加宗教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五十二條 汙損建築物、公用設備,或違章張貼、懸掛條幅、攀折花木,經告誡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五十三條 在公共場所或學生宿舍內,觀看帶有淫穢內容的文字或音像製品,經告誡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對集體觀看的組織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五十四條 與他人發生非婚性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五十五條 在校園內違規駕駛機動車輛,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其中,無證駕駛機動車輛或駕車傷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五十六條 違反社會實踐或實習單位所屬行業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五十七條 有擾亂校門管理、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校園公共管理秩序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四章 紀律處分的程式

第五十八條 學院(研究院、教學部)發現學生違紀行為,由所在學院(研究院、教學部)學生工作組負責調查並核對事實,收集證據,經院務委員會或學生工作組會議研究,於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將學生違紀處分材料送交學生工作處。學校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在其管轄範圍內發現學生違紀行為,應當及時收集現場證據,將相關證據材料移交相關學院(研究院、教學部)學生工作組,並協助做好其他調查取證工作,學院(研究院、教學部)按前款規定程式辦理。 學生工作處、教務處、研究生院、保衛處在必要時,可直接組織調查學生違紀事件,收集證據,於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教務處、研究生院、保衛處須將學生違紀處分材料送交學生工作處。

第五十九條 學生違紀處分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違紀事實的調查結果及處分意見材料;

(二)當事人詢問筆錄;

(三)其他證據材料(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 對當事人和證人的詢問應當至少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工作人員在詢問前應當出示證明文件,並製作詢問筆錄。

第六十條 學生工作處接到學生違紀處分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討論審查,提出擬處理意見,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學生對擬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由學生工作處直接聽取或委託學生所在學院(研究院、教學部)聽取。 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採用口頭形式的,應當至少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並做好記錄,相關人員簽名。 在聽取陳述和申辯後,學生工作處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校領導批准。對擬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然後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一條 學校作出處分決定後,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

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資訊;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六十二條 處分決定書由學生所在學院(研究院、教學部)在十個工作日內送交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簽收,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學生本人拒絕簽收處分決定書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學院(研究院、教學部)負責送達的工作人員應當邀請二名以上的教職工或學生到場作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把處分決定書留置學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經常居住地,即視為送達。 已離校的,可以採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繫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處分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公告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十五日,即視為送達。其他需要送達的文書(告知書),參照辦理。

第六十三條 處分決定在學校範圍內公佈,涉及個人隱私、國家秘密等情況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學校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的申訴按照《廈門大學學生申訴辦法》執行。 學生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第六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條 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其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存入文書檔案和人事檔案;學生受到嚴重警告以下處分的,其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存入文書檔案。

第五章 免於紀律處分的程式

第六十七條 初次違紀且情節較為輕微、按規定應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的學生,如能正確認識自己的錯誤,可向學校申請免於紀律處分。

第六十八條 符合免於紀律處分條件的違紀學生在接到擬處理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經所在學院(研究院、教學部)審查同意,可向學生工作處提出免於紀律處分的書面申請。

第六十九條 學生工作處對學生免于紀律處分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免於紀律處分條件的,違紀處分決定暫不作出。

第七十條 學生免于紀律處分的申請經初審通過後,應按規定參加社區服務。社區服務工作應適合學生身心特點,具體形式由學生工作處指定。 社區服務時數按以下標準執行:擬給予警告處分的,學生須

完成四十小時以上的社區服務;擬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須完成六十小時以上的社區服務,原則上應在兩個月內執行完畢。社區服務工作應分日實施,每日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四小時。

第七十一條 違紀學生在完成社區服務工作後,應及時提交書面彙報材料,並由執行監督部門簽署鑒定意見。

第七十二條 學生工作處對違紀學生考核期內的表現情況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報分管校領導批准後,作出免於紀律處分的決定;審查不合格的,按紀律處分程式作出相應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國際學生等學生的違紀處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級、本數。

第七十五條 學校可依據本規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學校其他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廈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2014 年修訂)》(廈大學〔2014〕34號)同時廢止。

廈門大學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2014年6月13日經第九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校學位授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做好博士研究生學位授予工作的通知》,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我校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必須是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授權的學科、專業。我校有權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包括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十一個學科門類,以及經授權的專業學位類別。

第二章 申請人資格審核

第三條 凡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並具備以下條件者,均可按本細則的規定,向我校申請相應的學位。

1.按相關學科培養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課程,完成規定的培養環節,取得規定的學分;

2.導師或推薦人認為論文品質符合申請條件;

3.攻讀學位期間的科研成果要求,由學院(研究院)根據學校規定制定具體要求。

第四條 申請學位者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申請書和學位論文等材料。

第五條 學位申請人通過碩士或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以下學術水準,方可授予學位。

(一)博士學位

1.掌握有關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2.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在學術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績。

(二)碩士學位

1.掌握有關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六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正式公佈的實施辦法和《廈門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實施細則》辦理。

第三章 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第七條 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

第八條 博士論文的基本要求是:(1)基本論點、結論和建議應具有較大的理論意義和實際價值;(2)論文內容應能反映作者已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3)應能反映作者已獨立掌握本研究課題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4)有創造性的見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九條 碩士論文的基本要求是:(1)基本論點、結論和建議應有理論意義或實際價值;(2)論文內容應能反映作者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3)表明作者已掌握本研究課題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4)應有新的見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條 論文用中文撰寫(特殊專業除外)。凡用非中文撰寫的論文,必須同時提交中文譯文。論文一般包括序言、實驗與計算、事實與理論分析、總結、參考文獻等部分,此外應附中文和外文摘要和關鍵字。科學論點要有理論論證或實驗驗證,對所用研究方法的可行性要加以嚴謹的說明。引用別人的資料要忠於原著原文,並以明確方式標明。利用合作研究成果時要加附注。詞句力求精練通順,條理分明,文字圖表清晰整齊。碩士論文一般不少於三萬字,博士論文一般不少於五萬字。

第十一條 論文經學院(研究院)審查和同意推薦答辯後付印。導師對論文的評語和推薦意見,應密封傳遞,注意保密。

第四章 論文評閱

第十二條 答辯前兩個月,由系(所)提名,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後,由所在學院(研究院)聘請相關學科的專家評閱論文,指導教師不得作為學位論文評閱人。論文原則上實行盲審,具體辦法見《廈門大學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匿名評閱辦法》(廈大研〔2014〕27號)。

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一般應為博士生導師,或為實務部門的教授級專家,或為參與指導過博士生的教授級專家。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不少於三名,其中校外的評閱人至少二名。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中有成績的專家。

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應具有高級職稱或碩士生導師資格。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不少於兩名,其中校外的教授或副教授至少一名。

第十三條 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並按百分制評定分數,供答辯委員會參考。評閱人可參照下列幾個方面審查論文品質:(1)研究成果的理論意義和實際價值;(2)論文的觀點、結論是否正確,論據是否充分、可靠;(3)論文的學術水準和創造性;(4)論文的主要優點(包括研究方法、寫作技藝和邏輯性等);(5)論文的不足之處。

論文評閱人的姓名和學術評語應對學位申請人保密,並密封傳遞。

第十四條 專家評閱意見處理:

1.三分之二以上評閱人認為論文已達到學位論文水準,且一半以上的評閱人同意答辯,可以直接組織論文答辯。

2.三分之二以上評閱人認為論文已達到學位論文水準,但不足一半的評閱人同意答辯,申請人須針對論文的不足,進行充實、修改,經導師審核同意後,方可組織論文答辯。答辯時間由學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安排。

3.凡未達到以上評閱結果的學位論文,須重新修改或撰寫論文,至少三個月後才能重新申請答辯。組織答辯前仍須進行論文評審,評審時間要求不變。

第五章 論文答辯委員會和答辯規則

第十五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三至五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碩士生導師資格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半數以上是研究生導師。指導教師不參加答辯委員會。委員會設秘書一人。新設和薄弱專業,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必須請校外專家參加。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位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組成,其中博士生導師占半數以上,且至少有兩位校外博士生導師或專家。指導教師不參加答辯委員會。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一般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委員會設秘書一人。

答辯工作由學位分委員會或學位評定工作小組組織進行。學位申請者在答辯前不得接觸答辯委員。

第十六條 論文答辯前應先審閱論文評語;未收齊評閱意見書一般不得進行答辯。評閱結果符合規定條件方能答辯。

第十七條 答辯以公開方式進行(須保密除外)。論文答辯的程式一般是:(1)主席宣佈開會;(2)導師(或答辯秘書)介紹研究生課程學習成績和論文工作情況;(3)學位申請人報告論文的主要內容(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不低於30分鐘);(4)委員提問(可休會15-20分鐘讓申請人準備,也可以不休息),申請人答辯;(5)休會,委員舉行會議,由秘書宣讀指導教師和評閱人的學術評語,商定評價論文的標準,並對論文作出評價,對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和建議授予學位進行表決;(6)主席當場宣佈答辯委員會對論文的評語、評分等級和投票結果。

為保證有充分的時間進行論文答辯,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一般在一個單位時間(4小時左右)只答辯一至二篇論文,碩士學位論文答辯一般在一個單位時間(4小時左右)只答辯三至四篇論文。答辯時要詳細記錄或錄音,博士論文答辯須有錄音。

第十八條 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學術標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論文答辯委員會採取不記名投票方式,按百分制打分,並就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和建議授予學位進行表決。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九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答辯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同意,可作出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不記名投票,獲半數以上委員同意,可作出在兩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

除答辯委員會作出決議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其授權機構之外的任何個人和組織無權同意重新組織答辯。

第二十條 碩士學位申請人的論文,如已達到博士學術水準,答辯委員會在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的同時,還可推薦授予博士學位,並按本工作細則中有關博士學位的規定辦理。

博士學位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術水準,但已達到碩士學術水準,且申請人尚未獲得該學科碩士學位的,答辯委員會可以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第六章 學位授予

第二十一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後,發給學位獲得者相應的學位證書。各級學位授予時間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批准授予學位之月三十日。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每年6、9、12月份召開授予學位的例會3次。博士學位證書在經過一個月爭議期後頒發。

在爭議期,如有異議者應通過書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學位與學科建設辦公室反映。由研究生院學位與學科建設辦公室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其授權機構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院學位與學科建設辦公室每年將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名單及有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研究生院學位與學科建設辦公室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議後,應將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通過一定的方式公佈,對於不授予學位的人員一般應將決議送達本人。

第二十三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有權對因考試作弊或違反學術活動規範受到學校記過以下(含記過)處分的學位申請人做出暫緩一年授予學位的決定;有權對因考試作弊或違反學術活動規範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處分的學位申請人做出不授予學位的決定;有權對因考試作弊或違反學術活動規範卻由於客觀情況而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處分的學位申請人做出不授予學位的決定;有權對錯授學位或嚴重舞弊作偽而未受到行政處分的情況,通過覆議,做出撤銷已授予學位人員學位的決定。

第七章 榮譽博士學位

第二十四條 對於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在我校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台港澳學生申請學位,參照本細則辦理。

第二十七條 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對各類專業學位研究生申請學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論文答辯結束後,各學院(研究院)應將學位申請書、課程成績表、論文的全文和摘要、導師評語、論文評閱書、專家推薦書、答辯委員會決議和答辯記錄、錄音磁帶、表決票、以及畢業研究生登記表(畢業鑒定、或申請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意見)、博士論文的中、英文摘要和科研成果等有關材料整理立卷,送校檔案館存檔。

學位申請者須將學位論文送學校圖書館存檔(紙質版和電子版各),並按規定數量將學位論文和相應的電子版提交研究生院學位與學科建設辦公室,按規定報送有關機構。

第二十九條 涉及軍工機密的學位論文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涉及商業秘密的學位論文的管理辦法由相關學院(研究院)學位分委員會根據學校相關條例制定,報研究生院學位與學科建設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均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於2014年6月13日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修改,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其他相關規定有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廈門大學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第六章“學位授予”第23條規定“有權對因考試作弊或違反學術活動規範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處分的學位申請人做出不授予學位的決定;有權對因考試作弊或違反學術活動規範卻由於客觀情況而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處分的學位申請人做出不授予學位的決定”,從此條款可看出,只有“因考試作弊或違反學術活動規範”而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才有可能不被授予學位,因此其因言論而將不被授予學位的說法是錯誤的,網上所說的根據留校察看不會被授予學位的傳說也是錯誤的,其還是有可能獲得學位的。

綜上,留校察看處分似有牽強;即便受留校察看處分,其言論錯誤並非不被授予學位的合法理由,其還是有可能獲得學位的。

另外,網上有人說未注明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的問題:隊開除學籍外,留校察看等四種處分時間原則上為一年,從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附 1、廈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2017年修訂)

2、廈門大學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廈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2017年修訂)

廈大學[2017]79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廈門大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廈門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條 學校加強日常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教育、紀律教育和誠信教育。在對學生進行違紀處分處理時應當堅持以教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給予學生紀律處分,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學校尊重並保障學生陳述、申辯、申訴等權利。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五條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違反大學生行為準則,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或者有其他擾亂校園管理秩序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種類的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對情節輕微,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由學院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六條 除開除學籍外,處分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從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在處分期限內受到處分的,從前一處分解除之日起計算;處分期內的表現由學生所在學院(研究院、教學部)負責考察。 在處分期間表現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在處分期間有突出表現或即將畢業的,可以申請提前解除;處分經學校審查批准後予以解除,但處分期限原則上不得少於六個月。 在留校察看期間又因違法、違規、違紀應當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免於刑事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違反治安管理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免於治安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違反其他法律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免于行政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分:

(一)情節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的;

(三)主動配合學校相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的;

(四)受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五)在共同違紀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他人違紀的;

(二)勾結校外人員的;

(三)故意隱瞞、歪曲、捏造事實,或拒不承認錯誤的;

(四)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五)妨礙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或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恐嚇的;

(六)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或在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在校期間受到處分,或屢犯不改的;

(八)後果嚴重或性質惡劣的。

第十條 學生因違紀行為給國家、集體、他人造成財產損失、名譽損害,或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 學生受到紀律處分,尚未解除的,不得參評獎學金或榮譽稱號,不得擔任學生幹部職務。處分解除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可以申請免於紀律處分的學生,參照處理。

第三章 違紀行為及紀律處分

第一節 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第十二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洩漏國家秘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准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組織、利用、參加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擾亂公共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組織、脅迫、誘騙他人參加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參與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經告誡不改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一)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電腦資訊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資訊的;

(二)有賣淫、嫖娼等行為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二節 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

第十八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未造成傷害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造成傷害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過失傷害他人身體,尚未觸犯法律的,視後果嚴重程度,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二十條 冒領、隱匿、毀棄或私自開拆他人通知單據、郵件等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二十一條 以竊取、偷窺、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故意傳播他人隱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其中,以營利為目的的,從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 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後果或性質惡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通過語言、文字、影像、圖片、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強制猥褻他人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通過寫恐嚇信、自傷自殘或其他方法和行為,威脅他人安全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節 侵犯公私財產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盜竊公私財物,案值不足六百元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案值在六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給予記過處分;案值在三千元以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從重處分。

第二十六條 搶奪、敲詐勒索、詐騙公私財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其中,搶奪財物案值在一千元以上、敲詐勒索財物案值在兩千元以上、詐騙財物案值在三千元以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案值不足六百元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案值超過六百元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造成損失或性質惡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過失損壞公私財物,造成較大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四節 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條 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三十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達四十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達五十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學時按教務部門規定的實際開課計畫計算。 未經批准,一學期內連續離校天數達四天以上,經告誡不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法定節假日和學校規定的假期不計入連續天數的計算。

第三十一條 違反課堂教學和管理規定,有遲到、早退、代考勤或其他擾亂課堂教學管理秩序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處分。情節較為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組織或提供不當的平臺,擾亂課堂教學和管理秩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違反實習實踐或其他教育教學環節有關管理規定的,參照執行。

第三十二條 提供虛假證明或材料騙取免修或免試資格,或者在考試中作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謀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有其他違反考場紀律或擾亂考場和考試工作場所秩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發現學生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考試中違紀,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管理規定,在學術活動中違背學術誠信、學術道德,情節較為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其中,涉及學位論文和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的,從重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四條 在校內外學業、學術、文體等競賽活動中有欺騙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教室、實驗室、圖書館和電腦房等教學、科研、學習場所管理規定,經告誡不改,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違規將儀器設備、易燃易爆品、危險實驗藥品等帶離實驗室的,從重處分。

第五節 擾亂學校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滋事、鬥毆行為的,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後果的肇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二)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致他人受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傷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教唆他人打架鬥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鬥毆終止後又報復打人,擴大事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組織、策劃、領導打架鬥毆或持械傷人的,從重處分。

第三十七條 組織、煽動罷課、鬧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八條 組織、參與賭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在校園內酗酒鬧事、起哄、喧嘩、摔砸物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學校學生住宿管理規定,在宿舍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告誡不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按規定應集中住宿的學生未經批准夜不歸宿或未履行相關管理手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二)留宿校外人員的;

(三)違規佔用床位或妨礙他人入住的;

(四)飼養或容留動物的;

(五)從事或協助他人從事營利性活動,擾亂宿舍區管理和生活秩序的;

(六)違反學校作息制度,擾亂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

(七)使用明火或焚燒物品的;

(八)高空拋物或引發高空墜物安全隱患的;

(九)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或強放射性等危險品的;

(十)違章接拉電線、使用大功率或發熱元件外露電器、超負荷使用電器的;

(十一)其他違反學校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在宿舍區內有出租、出借宿舍、床位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二條 在學生集體宿舍內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學生集體宿舍內留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一)非法入侵他人電腦資訊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對他人電腦資訊系統功能進行非法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電腦資訊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對他人電腦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非法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電腦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他人電腦資訊系統正常運行的;

(五)未經允許開設代理、檔案傳輸通訊協定、網頁等網路應用服務,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六)未經允許使用他人、組織的帳號、密碼,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七)將學校派發本人使用的相關帳號轉讓、租借給他人不正當使用,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惡意傳播系統漏洞知識,教唆他人攻擊、入侵網站或資訊系統的;

(九)有其他違反國家、學校電腦網路管理規定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四條 捏造、散佈虛假、不良資訊,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准。違反學校學生團體管理規定,從事違法、違規和違紀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責任人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六條 製作或傳播未獲國家出版許可的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或其他違禁品,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四十七條 擅自使用學校名稱或標識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冒用學校或校內單位的名義從事各類活動或對外發佈公告、新聞,侵害學校利益,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四十八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非法取得學校公文、證件、證書、證明、成績單、印章、保密檔材料和個人檔案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學校管理規定,轉借、轉讓、使用學校公文、證件、證書、證明、成績單、印章、保密檔材料和個人檔案,經告誡不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以營利為目的的,從重處分。

第五十條 妨礙學校管理人員依照學校規定執行公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五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在學校內組織宗教活動或傳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在學校內參加宗教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五十二條 汙損建築物、公用設備,或違章張貼、懸掛條幅、攀折花木,經告誡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五十三條 在公共場所或學生宿舍內,觀看帶有淫穢內容的文字或音像製品,經告誡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對集體觀看的組織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五十四條 與他人發生非婚性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五十五條 在校園內違規駕駛機動車輛,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其中,無證駕駛機動車輛或駕車傷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五十六條 違反社會實踐或實習單位所屬行業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五十七條 有擾亂校門管理、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校園公共管理秩序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四章 紀律處分的程式

第五十八條 學院(研究院、教學部)發現學生違紀行為,由所在學院(研究院、教學部)學生工作組負責調查並核對事實,收集證據,經院務委員會或學生工作組會議研究,於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將學生違紀處分材料送交學生工作處。學校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在其管轄範圍內發現學生違紀行為,應當及時收集現場證據,將相關證據材料移交相關學院(研究院、教學部)學生工作組,並協助做好其他調查取證工作,學院(研究院、教學部)按前款規定程式辦理。 學生工作處、教務處、研究生院、保衛處在必要時,可直接組織調查學生違紀事件,收集證據,於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教務處、研究生院、保衛處須將學生違紀處分材料送交學生工作處。

第五十九條 學生違紀處分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違紀事實的調查結果及處分意見材料;

(二)當事人詢問筆錄;

(三)其他證據材料(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 對當事人和證人的詢問應當至少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工作人員在詢問前應當出示證明文件,並製作詢問筆錄。

第六十條 學生工作處接到學生違紀處分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討論審查,提出擬處理意見,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學生對擬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由學生工作處直接聽取或委託學生所在學院(研究院、教學部)聽取。 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採用口頭形式的,應當至少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並做好記錄,相關人員簽名。 在聽取陳述和申辯後,學生工作處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校領導批准。對擬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然後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一條 學校作出處分決定後,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

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資訊;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六十二條 處分決定書由學生所在學院(研究院、教學部)在十個工作日內送交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簽收,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學生本人拒絕簽收處分決定書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學院(研究院、教學部)負責送達的工作人員應當邀請二名以上的教職工或學生到場作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把處分決定書留置學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經常居住地,即視為送達。 已離校的,可以採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繫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處分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公告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十五日,即視為送達。其他需要送達的文書(告知書),參照辦理。

第六十三條 處分決定在學校範圍內公佈,涉及個人隱私、國家秘密等情況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學校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的申訴按照《廈門大學學生申訴辦法》執行。 學生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第六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條 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其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存入文書檔案和人事檔案;學生受到嚴重警告以下處分的,其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存入文書檔案。

第五章 免於紀律處分的程式

第六十七條 初次違紀且情節較為輕微、按規定應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的學生,如能正確認識自己的錯誤,可向學校申請免於紀律處分。

第六十八條 符合免於紀律處分條件的違紀學生在接到擬處理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經所在學院(研究院、教學部)審查同意,可向學生工作處提出免於紀律處分的書面申請。

第六十九條 學生工作處對學生免于紀律處分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免於紀律處分條件的,違紀處分決定暫不作出。

第七十條 學生免于紀律處分的申請經初審通過後,應按規定參加社區服務。社區服務工作應適合學生身心特點,具體形式由學生工作處指定。 社區服務時數按以下標準執行:擬給予警告處分的,學生須

完成四十小時以上的社區服務;擬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須完成六十小時以上的社區服務,原則上應在兩個月內執行完畢。社區服務工作應分日實施,每日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四小時。

第七十一條 違紀學生在完成社區服務工作後,應及時提交書面彙報材料,並由執行監督部門簽署鑒定意見。

第七十二條 學生工作處對違紀學生考核期內的表現情況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報分管校領導批准後,作出免於紀律處分的決定;審查不合格的,按紀律處分程式作出相應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國際學生等學生的違紀處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級、本數。

第七十五條 學校可依據本規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學校其他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廈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2014 年修訂)》(廈大學〔2014〕34號)同時廢止。

廈門大學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2014年6月13日經第九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校學位授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做好博士研究生學位授予工作的通知》,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我校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必須是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授權的學科、專業。我校有權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包括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十一個學科門類,以及經授權的專業學位類別。

第二章 申請人資格審核

第三條 凡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並具備以下條件者,均可按本細則的規定,向我校申請相應的學位。

1.按相關學科培養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課程,完成規定的培養環節,取得規定的學分;

2.導師或推薦人認為論文品質符合申請條件;

3.攻讀學位期間的科研成果要求,由學院(研究院)根據學校規定制定具體要求。

第四條 申請學位者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申請書和學位論文等材料。

第五條 學位申請人通過碩士或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以下學術水準,方可授予學位。

(一)博士學位

1.掌握有關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2.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在學術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績。

(二)碩士學位

1.掌握有關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六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正式公佈的實施辦法和《廈門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實施細則》辦理。

第三章 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第七條 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

第八條 博士論文的基本要求是:(1)基本論點、結論和建議應具有較大的理論意義和實際價值;(2)論文內容應能反映作者已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3)應能反映作者已獨立掌握本研究課題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4)有創造性的見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九條 碩士論文的基本要求是:(1)基本論點、結論和建議應有理論意義或實際價值;(2)論文內容應能反映作者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3)表明作者已掌握本研究課題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4)應有新的見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條 論文用中文撰寫(特殊專業除外)。凡用非中文撰寫的論文,必須同時提交中文譯文。論文一般包括序言、實驗與計算、事實與理論分析、總結、參考文獻等部分,此外應附中文和外文摘要和關鍵字。科學論點要有理論論證或實驗驗證,對所用研究方法的可行性要加以嚴謹的說明。引用別人的資料要忠於原著原文,並以明確方式標明。利用合作研究成果時要加附注。詞句力求精練通順,條理分明,文字圖表清晰整齊。碩士論文一般不少於三萬字,博士論文一般不少於五萬字。

第十一條 論文經學院(研究院)審查和同意推薦答辯後付印。導師對論文的評語和推薦意見,應密封傳遞,注意保密。

第四章 論文評閱

第十二條 答辯前兩個月,由系(所)提名,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後,由所在學院(研究院)聘請相關學科的專家評閱論文,指導教師不得作為學位論文評閱人。論文原則上實行盲審,具體辦法見《廈門大學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匿名評閱辦法》(廈大研〔2014〕27號)。

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一般應為博士生導師,或為實務部門的教授級專家,或為參與指導過博士生的教授級專家。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不少於三名,其中校外的評閱人至少二名。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中有成績的專家。

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應具有高級職稱或碩士生導師資格。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不少於兩名,其中校外的教授或副教授至少一名。

第十三條 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並按百分制評定分數,供答辯委員會參考。評閱人可參照下列幾個方面審查論文品質:(1)研究成果的理論意義和實際價值;(2)論文的觀點、結論是否正確,論據是否充分、可靠;(3)論文的學術水準和創造性;(4)論文的主要優點(包括研究方法、寫作技藝和邏輯性等);(5)論文的不足之處。

論文評閱人的姓名和學術評語應對學位申請人保密,並密封傳遞。

第十四條 專家評閱意見處理:

1.三分之二以上評閱人認為論文已達到學位論文水準,且一半以上的評閱人同意答辯,可以直接組織論文答辯。

2.三分之二以上評閱人認為論文已達到學位論文水準,但不足一半的評閱人同意答辯,申請人須針對論文的不足,進行充實、修改,經導師審核同意後,方可組織論文答辯。答辯時間由學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安排。

3.凡未達到以上評閱結果的學位論文,須重新修改或撰寫論文,至少三個月後才能重新申請答辯。組織答辯前仍須進行論文評審,評審時間要求不變。

第五章 論文答辯委員會和答辯規則

第十五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三至五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碩士生導師資格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半數以上是研究生導師。指導教師不參加答辯委員會。委員會設秘書一人。新設和薄弱專業,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必須請校外專家參加。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位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組成,其中博士生導師占半數以上,且至少有兩位校外博士生導師或專家。指導教師不參加答辯委員會。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一般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委員會設秘書一人。

答辯工作由學位分委員會或學位評定工作小組組織進行。學位申請者在答辯前不得接觸答辯委員。

第十六條 論文答辯前應先審閱論文評語;未收齊評閱意見書一般不得進行答辯。評閱結果符合規定條件方能答辯。

第十七條 答辯以公開方式進行(須保密除外)。論文答辯的程式一般是:(1)主席宣佈開會;(2)導師(或答辯秘書)介紹研究生課程學習成績和論文工作情況;(3)學位申請人報告論文的主要內容(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不低於30分鐘);(4)委員提問(可休會15-20分鐘讓申請人準備,也可以不休息),申請人答辯;(5)休會,委員舉行會議,由秘書宣讀指導教師和評閱人的學術評語,商定評價論文的標準,並對論文作出評價,對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和建議授予學位進行表決;(6)主席當場宣佈答辯委員會對論文的評語、評分等級和投票結果。

為保證有充分的時間進行論文答辯,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一般在一個單位時間(4小時左右)只答辯一至二篇論文,碩士學位論文答辯一般在一個單位時間(4小時左右)只答辯三至四篇論文。答辯時要詳細記錄或錄音,博士論文答辯須有錄音。

第十八條 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學術標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論文答辯委員會採取不記名投票方式,按百分制打分,並就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和建議授予學位進行表決。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九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答辯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同意,可作出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不記名投票,獲半數以上委員同意,可作出在兩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

除答辯委員會作出決議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其授權機構之外的任何個人和組織無權同意重新組織答辯。

第二十條 碩士學位申請人的論文,如已達到博士學術水準,答辯委員會在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的同時,還可推薦授予博士學位,並按本工作細則中有關博士學位的規定辦理。

博士學位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術水準,但已達到碩士學術水準,且申請人尚未獲得該學科碩士學位的,答辯委員會可以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第六章 學位授予

第二十一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後,發給學位獲得者相應的學位證書。各級學位授予時間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批准授予學位之月三十日。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每年6、9、12月份召開授予學位的例會3次。博士學位證書在經過一個月爭議期後頒發。

在爭議期,如有異議者應通過書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學位與學科建設辦公室反映。由研究生院學位與學科建設辦公室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其授權機構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院學位與學科建設辦公室每年將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名單及有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研究生院學位與學科建設辦公室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議後,應將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通過一定的方式公佈,對於不授予學位的人員一般應將決議送達本人。

第二十三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有權對因考試作弊或違反學術活動規範受到學校記過以下(含記過)處分的學位申請人做出暫緩一年授予學位的決定;有權對因考試作弊或違反學術活動規範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處分的學位申請人做出不授予學位的決定;有權對因考試作弊或違反學術活動規範卻由於客觀情況而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處分的學位申請人做出不授予學位的決定;有權對錯授學位或嚴重舞弊作偽而未受到行政處分的情況,通過覆議,做出撤銷已授予學位人員學位的決定。

第七章 榮譽博士學位

第二十四條 對於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在我校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台港澳學生申請學位,參照本細則辦理。

第二十七條 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對各類專業學位研究生申請學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論文答辯結束後,各學院(研究院)應將學位申請書、課程成績表、論文的全文和摘要、導師評語、論文評閱書、專家推薦書、答辯委員會決議和答辯記錄、錄音磁帶、表決票、以及畢業研究生登記表(畢業鑒定、或申請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意見)、博士論文的中、英文摘要和科研成果等有關材料整理立卷,送校檔案館存檔。

學位申請者須將學位論文送學校圖書館存檔(紙質版和電子版各),並按規定數量將學位論文和相應的電子版提交研究生院學位與學科建設辦公室,按規定報送有關機構。

第二十九條 涉及軍工機密的學位論文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涉及商業秘密的學位論文的管理辦法由相關學院(研究院)學位分委員會根據學校相關條例制定,報研究生院學位與學科建設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均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於2014年6月13日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修改,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其他相關規定有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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