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夢遙)今天(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發佈,
《規定》就延長民商事案件審限報批、嚴格適用延期開庭審理、及時告知當事人相關程式性資訊、依法處理拖延辦案行為等作出了規定。
記者瞭解到, 我國從1991年開始就規定了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制度, 至今已有20餘年。
對於《規定》如何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理期限, 最高法司改辦負責人表示, 《規定》重申了法院應當嚴格遵守審理期限規定;更加嚴格規定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 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提出”, 為院長判斷並決定是否延期留下充足時間,
此外, 《規定》更加嚴格規定了延長審理期限的批准, 此前的審批相對寬鬆, 而《規定》要求院長應當根據申請者提出的具體理由和案件情況, 決定延長期限的長短, 不能再搞“一刀切”, 頂格批准最長期限。
新規有助增強投資者對營商環境信心最高法此次單獨就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長開庭出臺新規, 可謂十分特殊。
最高法司改辦負責人稱, 這是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環境下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需要。 在對外開放的大背景下, 如何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推動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成為當前的重大課題,
《規定》通過嚴格報批程式和加大公開力度, 進一步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理期限和延期開庭審理, 對於促進民商事糾紛快速解決, 依法維護市場秩序, 推動建立更加公開、透明、高效的民商事審判制度具有重大意義, 對於進一步增強投資者、經營者對中國營商環境的預期和信心, 彰顯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也有重大意義。
上述負責人還提到, 對民商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作出規定, 也是法院直面“人案矛盾”, 滿足民眾優質高效司法服務需求的舉措。
此外, 司法責任制的核心要義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改變了過去院庭長審批案件的模式。 但是, “去行政化”不是“去監督管理”,
針對審判實踐中可能造成拖延辦案的問題, 《規定》一方面加強對審判權的內部監督制約, 通過嚴格規範相關程式報批手續, 確保對審判質效進行全程監督管理;另一方面要求法院主動接受外部監督, 及時告知當事人扣除、延長、重新計算審限, 以及延期開庭審理的情況及事由, 強化重要程式性資訊的司法公開, 並且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 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