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土地確權工作中, 不斷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 其中有的是在確權後自家土地確在別人名下, 這種情況不知如何處理。
首先我們要明白一些概念和一些政策。
土地流轉不等於土地轉讓。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 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 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 即保留承包權, 轉讓使用權。 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 鼓勵農民將承包地向專業大戶、合作社等流轉, 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比方說我有一塊土地流轉給了老王, 老王僅有土地的使用權, 承包權還在我自己手裡, 確權的時候證書上寫的是我的名字。
土地轉讓是指在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的情況下, 土地承包人自找物件, 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發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為。 轉讓的合同內容雖無改變, 但是變更了承包人。 在土地轉讓時經過了原承包方書面申請和發包方書面認可, 根據土地確權的相關規定, 土地將確權給受讓農戶。
這種情況下相當於我把自己土地的承包權、使用權都轉讓給了老王, 土地確權的時候證書上寫的就是老王的名字了。
還需要明確的是, 土地流轉關係一定要在合同中寫清楚, 這樣會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在農村土地確權過程中, 國家明確指出, 土地確權將以已圈定的承包合同和發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作為土地確權的依據, 保障現有土地流轉關係不變的同時, 在換發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 要將證書頒發給原承包農戶。
也就是說農民朋友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 合同中一定要注明土地流轉的關係, 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自己手上, 才能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