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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一公寓大堂頂棚坍塌 砸中快遞小哥!

首席記者 萬恒

本報訊 2016年7月4日, 大連中山區一處公寓大堂內發生一起意外事故, 至今不少大連人仍記憶猶新——該公寓大堂頂棚突然坍塌, 砸中兩人導致受傷。 其中一名傷者是來送快遞的快遞小哥。 近日, 受傷快遞員起訴該公寓物業公司, 索賠27萬餘元。 中山區法院近日一審判決, 支持快遞員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文書顯示:2016年7月4日下午2點多, 一名施工人員帶著電線和一把錘子, 從某公寓大堂東北角酒店吧台頂棚上方的預留口通過爬梯進入吊頂內, 沿著西偏南斜向手把著吊杆, 腳踏間距1~1.2米的吊頂的輕鋼主龍骨在淨高1-0.5米的吊頂內行至大堂西側,

並沿西側二級吊頂行至大堂西南角位置後, 整個大堂頂棚南端首先下沉、塌落, 緊接著迅速向大堂北端波及, 瞬間造成大堂吊頂整體塌落。

事故發生時, 一名住戶老太和來公寓樓送快遞的快遞員小李都被砸在了坍塌的大堂吊頂下。 兩人隨即被送醫救治。 小李被診斷為胸7、10、11、12椎體壓縮骨折,腰椎間盤突出,雙肺結核待診。 經司法鑒定構成八級傷殘。

小李隨後將該社區的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 索賠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等合計27萬餘元。 小李認為, 作為該大廈的管理者, 物業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從而造成自己人身損害。

物業公司則辯稱, 事故過程是真實的, 但不同意小李的訴訟請求,

因為實施裝修任務的直接侵權人不是物業, 事故地點所在的房屋是由物業租賃給他人使用, 是其未經物業同意擅自裝修造成的本次事故, 物業對本次事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中山區法院審理本案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 有其他責任人的, 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被告系案涉建築物的管理人, 原告有權選擇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作為管理人, 未舉證證明其沒有過錯, 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賠償後, 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法院核定原告全部損失為268,746元, 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日前, 大連市中山區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小李2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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