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語講“強扭的瓜不甜”, 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無法再共同生活了, 同時也確實無法挽留時, 最好不要選擇逃避。 畢竟逃避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
近日, 筆者辦公室來了一位40來歲的中年男人, 他心情焦脆向筆者講述了一段名存實亡的婚姻故事。
他是一名木匠, 結婚前就一直在當地為他人搞裝修維持生計, 不算特別富裕, 但也能過上幸福生活。 女方是隔壁鄉鎮的, 18歲就在外打工, 2009年, 他們經媒人介紹而結婚的, 由於結婚前兩人沒有良好的感情基礎, 女方在婚後一個月就找藉口南下廣州繼續打工, 雙方沒有生育子女。 離開的前3個月的日子裡, 他們之間還有電話來往, 時不時還會噓寒問暖。 偶後, 女方就失去了聯繫, 電話號碼成空號, 雙方就再沒有過溝通……
一年過去, 他盼下一年能繼續見面, 共敘情緣;可等來的依舊是獨守空房, 獨枕難眠。 奇怪的是連女方的父母都無法正常與其女兒聯繫,
年復一年, 整整8年過去, 她依舊沒有音訊。 他心力交瘁, 美夢破滅, 他清楚的知道, 青春已逝, 不能再空度年華, 否則將終身無成。 於是, 他鼓起了勇氣, 決定解除這段心痛的婚姻, 當日自己準備起草離婚起訴狀, 但是怎麼樣才可以找到被告呢?即使到法院起訴, 傳票也無法送到給被告呀?被告不出庭, 那婚姻就無法解除, 難道他就一輩子要被這段婚姻給困著嗎?這一連串的問題無疑給這個等待了8年婚姻的老男人來說又是當頭一棒, 昔日滿心歡喜等待婚姻的心早已逝去,
他在向筆者講述的過場中, 眼淚直流, 筆者能夠感受到這個男人心中愛情信念滅失的痛楚, 更清楚地知道他正苦惱著找不到妻子, 導致婚姻關係無法解除而發悶、發愁的心裡障礙。
筆者順應著他的想法,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 在這種情況下找不到人怎麼離婚?
這種情況下, 有兩種方法可以選擇:
1.向法院申請失蹤或死亡。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 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對於這種找到人怎麼離婚的情況, 法院的具體做法一般有五步:
第一步: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 若被退回或是無人簽收, 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強證據,
第四步:法院會在人民法院報等媒體上刊登公告, 進行公告送達。 在公告中告之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後果。 公告期國內案件60日, 涉外案件6個月。
第五步:公告期滿, 視為送達, 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
其實, 筆者在工作中有很多當事人曾問過, 我要離婚, 那我老公找不到怎麼辦?他都不出現, 怎麼辦。 是的。 依據法律規定, 離婚案件是需要雙方當事人親自出庭的。 但一方就是不出現該怎麼辦?沒有關係, 因為法律還規定了一項:公告送達, 缺席審判。
不管是什麼案件, 都有這麼個救濟程式。 離婚案件雖然特殊,但如果沒有這一救濟程式,當事人一方就會因另一方永遠不出現而一輩子離不了婚。因此,如有這方面顧慮的,請放開。當然,萬事以和為重,不到萬不得已,千萬不要離婚。
離婚案件雖然特殊,但如果沒有這一救濟程式,當事人一方就會因另一方永遠不出現而一輩子離不了婚。因此,如有這方面顧慮的,請放開。當然,萬事以和為重,不到萬不得已,千萬不要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