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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每日一練:刑訴法(4.25)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選項A、B錯誤。 《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證據應當慎重使用, 有其他證據印證的, 可以採信:(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證人和被告人, 在對案件事實的認知和表達上存在一定困難, 但尚未喪失正確認知、正確表達能力而作的陳述、證言和供述;(2)與被告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所作的對該被告人有利的證言, 或者與被告人有利害衝突的證人所作的對該被告人不利的證言。

選項C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 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據此可知, 見證人可以簽名也可以蓋章, 而不是必須簽名。 另外, 《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勘驗、檢查筆錄存在勘驗、檢查沒有見證人的, 勘驗、檢查人員和見證人沒有簽名、蓋章的, 勘驗、檢查人員違反回避規定的等情形, 應當結合案件其他證據, 審查其真實性和關聯性。 據此可知, 即便是勘驗、檢查筆錄上沒有見證人的簽名或蓋章, 該勘驗、檢查筆錄也可以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來審查其真實性和關聯性。

選項D正確。 《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

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 未附有勘驗、檢查筆錄, 搜查筆錄, 提取筆錄, 扣押清單, 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 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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