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 以“互聯網+”為主要內容的電子商務發展迅猛, 帶給廣大消費者更多的便利和實惠。 同時, 網路消費環境與廣大消費者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 需要進一步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國家工商總局制定出臺的《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於2017年3月15日正式實施, 該《辦法》細化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為廣大消費者提供了網路消費維權依據。 關於網購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範圍和流程, 我們一起來瞭解一下:
一、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是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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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根據商品性質, 在綜合考慮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保障企業正常經營的情況下, 補充了以下三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
1.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
2.一經啟動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3. 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二、《消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 但對商品完好的標準未加以明確。 為此, 《辦法》將一般商品的“完好”界定為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 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等齊全, 並進一步明確。
①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 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等齊全
②消費者基於查驗或者為確認商品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完好。
“不完好”的判定標準:
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的;
2.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
3.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或商品受汙、受損的。
三、實踐中確實有些消費者不清楚無理由退貨的具體流程, 為此, 《辦法》明確規定了各方主體的規定動作、時間節點和延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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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法》細化和強化了網路商品銷售者和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履行無理由退貨義務的規定。
1.要求網路商品銷售者經營者應當對於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有明確標注, 並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提示程式, 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
2.要求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積極履行平臺管理責任, 對平臺上網路商品經營者落實無理由退貨規定情況進行監控檢查, 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 並向工商部門報告, 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平臺服務。
3.要求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消費維權主體責任,
4.首次創設了無理由退貨商品檢驗及再流通制度, 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 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 應當通過顯著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注。
五、對於網路商品銷售者和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履行無理由退貨有關義務的行為, 《辦法》規定了兩類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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