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的規定,
員工加班每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
如果用人單位擅自延長員工的加班時間,
是屬於違法行為。
那麼對於員工比較關心的加班工資是如何計算的呢?勞動法做出以下3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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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簡單來解釋,
如果勞動者被延長上班時間,
那麼超出的這部分加班費將是原來工資的1.5倍來計算。
每個公司都有不同的演算法, 有的按小時, 有的按照累積成天數, 不管是哪一種, 都必須是在原來工資的1.5倍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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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比如說週末的時候安排員工加班但是又沒有安排其補休,
這種情況,
週末這筆加班費是按照原來工資的2被計算。
一般來說週末加班都是全天, 所以就按照天數來計算當日的工資, 繼而得出應得的加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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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我國規定的法定假日如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日等,
員工都是必須放假的。
但是如果有些員工在這些節日也必須加班工作, 那麼所得的加班費就是原來工資的3倍。
提醒:以上相關的加班費用計算, 勞動者需要記住, 避免到時候給公司白白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