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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發佈|山東推進集體林權改革 到2020年集體林業良性發展機制基本形成

權威發佈

近日,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通知》健全完善林權權益保護制度。 《通知》提出, 把農村集體森林資源所有權依法確權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行使所有權和其他權益, 不動產登記部門依法發放權屬證書。 依法保障林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權權利人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確因生態保護需要的, 可探索採取市場化方式對林權權利人給予合理補償, 著力破解生態保護與林農利益間的矛盾。 在承包期內,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強行收回農業轉移人口的承包林地。 有序開展進城落戶農民集體林地承包權依法自願有償退出試點。

(二)建立分類經營管理制度。 《通知》提出, 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公益林和商品林, 建立與森林主體功能相適應、分類管理的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 一是優化公益林和商品林區劃界定方法和程式。 林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全省集體森林資源資產資訊資料庫, 完善全省林地“一張圖”管理, 將集體林地保護等級落實到山頭地塊, 明確林業生產經營主體, 向社會公示並提供查詢服務。 簡化林業行政審批環節和手續, 明確禁止性和限制性行為,減少對集體林微觀生產經營行為的管制, 充分釋放市場活力。

二是加強公益林保護管理。 集體林地林木劃定為公益林的,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按照公益林管理規定經營管理, 履行管護責任, 不得隨意改變公益林的性質、範圍和保護等級。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管護人員的指導培訓, 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經營者簽訂公益林管護責任書或管理協議, 完善必要的管護設施, 提升管護能力。 鼓勵支持建立生態林場和鄉(鎮)、村集體林場, 實行林場化管理。 編制公益林經營規劃, 建立公益林定期核查機制, 探索建立政府贖買集體、個人等各類經營主體營造的生態公益林制度。 三是放活商品林經營。 在林地性質不變、面積不減的前提下,
賦予用材林、經濟林等商品林生產經營者更大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完善森林採伐更新管理制度, 放寬集體用材林管理, 支援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集體林開發利用。 大力推進以擇伐、漸伐方式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 培育大徑級材, 提高林地產出率。 進一步放活經濟林生產經營自主權, 經濟林更新改造由生產經營者自主決定。

(三)建立規範有序的林權流轉制度。 《通知》強調, 逐步建立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運行機制, 形成集體林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的格局。 鼓勵集體林權公開、公平、公正有序流轉, 支援公開市場交易, 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 鼓勵和引導農戶以入股、租賃、互換、轉包等多種方式流轉林權。

依託林權管理服務機構, 建立規範有序、方便快捷、互聯互通的全省林權流轉交易平臺和資訊發佈機制。 制定林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 完善市場交易規則, 依法規範林權流轉。 同時, 建立健全對工商資本流轉林權的監管制度, 對流轉條件、用途、經營計畫等做出規定,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並納入信用記錄。 《通知》強調, 林權流轉不能搞強迫命令, 不能違背承包農戶意願, 不能損害農民權益, 不能改變林地性質和用途。 對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的集體森林資源資產, 在流轉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對森林資源資產價值或價格進行評估, 出具評估報告, 並依照有關規定公開相關資訊。 《通知》還提出, 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制度,
客觀公正評估森林資源資產價值和價格, 為林權流轉等提供科學依據。 要求探索建立林地經營權流轉證制度。

(四)完善培育發展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制度。 《通知》要求, 採取多種方式鼓勵、引導、支援興辦家庭林場、股份制合作林場、農村合作組織、龍頭企業等新型林業經營主體, 培育林業專業大戶, 開展專業化生產經營, 並逐步擴大其承擔的涉林專案規模。 引導各類經營主體和林農轉變發展觀念, 引進使用新技術、新裝備, 採用現代管理模式, 增加技術投入, 引進專業人才, 優化產業鏈條, 提高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品牌化經營水準。 開展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帶頭人和職業森林經理人培訓行動。 《通知》強調, 完善新型經營主體之間和經營主體內部的利益聯結機制,採取收益比例分成或“實物計價、貨幣結算”方式兌付流轉費,激發更多農戶和經營主體參與林權流轉。鼓勵林業龍頭企業與農戶、家庭林場、林業專業合作組織以股份式、合作式、訂單式等多種方式,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實現風險共擔、利益共用。鼓勵林業龍頭企業雇傭林權流轉後有勞動能力的當地農民,從事植樹綠化、撫育管理和森林保護等生產經營活動,增加勞務收入。

(五)建立有利於發展林業多種經營的制度。《通知》提出,實施森林生態標誌產品建設工程,建設一批林下經濟、特色林果、木本油料、苗木花卉等標準化生產基地,增加優質綠色生態林產品供給。充分發揮林業多種功能,積極推動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大力開發林業“新六產”,建設一批森林公園、觀光果園等田園綜合體。加快開發森林旅遊、森林康養、森林體驗和森林新資源食品、森林生物質能源、森林生物製藥、林業新技術、新材料等新產業、新業態。積極開發林業碳匯專案,鼓勵支援碳匯交易。探索開展集體森林資源資產化經營。

(七)建立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通知》提出,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開發符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不斷提高林權抵押率,合理確定林權抵押貸款期限,適當延長貸款週期。積極推廣“林權抵押+林權收儲+森林保險”貸款模式,建立“企業申請、部門推薦、銀行審批”運行機制,拓寬林業投融資管道。《通知》要求,探索開展林業經營收益權和公益林補償收益權市場化質押擔保貸款,加大開發性、政策性貸款支持力度,完善林業貸款貼息政策。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對林權抵押貸款進行擔保,對出險的抵押林權進行收儲。依託社會化機構,探索建立林權抵押收儲中心,制定林權抵押收儲制度,採取資本金注入、林權收儲擔保費用補助、風險補償等多種措施支持開展林權收儲業務。

(八)健全完善森林保險制度。《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森林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優化保費補貼比例,擴大保險覆蓋面,逐步提高公益林保險覆蓋率。創新森林保險模式,探索開展森林保險共保機制試點,防範分散大災風險。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差別化商品林保險產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特色經濟林產品保險,增強防災減災能力,穩定收入預期。簡化森林保險理賠程式,做到科學定損、快速理賠。研究探索森林保險無賠款優待政策。《通知》提出,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與保險機構要協同配合,聯合開展防災減災、宣傳培訓等工作。為建立完善森林保險制度,自2018年起,省級以上公益林政策性保險中由林農交納保費的部分(保費總額的10%)由省級財政支付,省級以下公益林政策性保險中由林農交納保費的部分(保費總額的10%)由市、縣兩級財政負責分擔,切實減輕林農經營者負擔。

(九)健全完善林權糾紛調處制度。《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村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機制,加強對林權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導。制定林權糾紛調處辦法,明確調處範圍、依據和程式。建立律師、公證機構參與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將矛盾糾紛化解納入法治化軌道。開設林權糾紛法律救助綠色通道,依照有關規定向低收入家庭和貧困農戶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建立重大林權糾紛案件應急處置機制。探索建立糾紛調處激勵辦法,妥善處理各種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完善新型經營主體之間和經營主體內部的利益聯結機制,採取收益比例分成或“實物計價、貨幣結算”方式兌付流轉費,激發更多農戶和經營主體參與林權流轉。鼓勵林業龍頭企業與農戶、家庭林場、林業專業合作組織以股份式、合作式、訂單式等多種方式,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實現風險共擔、利益共用。鼓勵林業龍頭企業雇傭林權流轉後有勞動能力的當地農民,從事植樹綠化、撫育管理和森林保護等生產經營活動,增加勞務收入。

(五)建立有利於發展林業多種經營的制度。《通知》提出,實施森林生態標誌產品建設工程,建設一批林下經濟、特色林果、木本油料、苗木花卉等標準化生產基地,增加優質綠色生態林產品供給。充分發揮林業多種功能,積極推動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大力開發林業“新六產”,建設一批森林公園、觀光果園等田園綜合體。加快開發森林旅遊、森林康養、森林體驗和森林新資源食品、森林生物質能源、森林生物製藥、林業新技術、新材料等新產業、新業態。積極開發林業碳匯專案,鼓勵支援碳匯交易。探索開展集體森林資源資產化經營。

(七)建立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通知》提出,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開發符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不斷提高林權抵押率,合理確定林權抵押貸款期限,適當延長貸款週期。積極推廣“林權抵押+林權收儲+森林保險”貸款模式,建立“企業申請、部門推薦、銀行審批”運行機制,拓寬林業投融資管道。《通知》要求,探索開展林業經營收益權和公益林補償收益權市場化質押擔保貸款,加大開發性、政策性貸款支持力度,完善林業貸款貼息政策。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對林權抵押貸款進行擔保,對出險的抵押林權進行收儲。依託社會化機構,探索建立林權抵押收儲中心,制定林權抵押收儲制度,採取資本金注入、林權收儲擔保費用補助、風險補償等多種措施支持開展林權收儲業務。

(八)健全完善森林保險制度。《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森林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優化保費補貼比例,擴大保險覆蓋面,逐步提高公益林保險覆蓋率。創新森林保險模式,探索開展森林保險共保機制試點,防範分散大災風險。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差別化商品林保險產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特色經濟林產品保險,增強防災減災能力,穩定收入預期。簡化森林保險理賠程式,做到科學定損、快速理賠。研究探索森林保險無賠款優待政策。《通知》提出,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與保險機構要協同配合,聯合開展防災減災、宣傳培訓等工作。為建立完善森林保險制度,自2018年起,省級以上公益林政策性保險中由林農交納保費的部分(保費總額的10%)由省級財政支付,省級以下公益林政策性保險中由林農交納保費的部分(保費總額的10%)由市、縣兩級財政負責分擔,切實減輕林農經營者負擔。

(九)健全完善林權糾紛調處制度。《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村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機制,加強對林權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導。制定林權糾紛調處辦法,明確調處範圍、依據和程式。建立律師、公證機構參與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將矛盾糾紛化解納入法治化軌道。開設林權糾紛法律救助綠色通道,依照有關規定向低收入家庭和貧困農戶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建立重大林權糾紛案件應急處置機制。探索建立糾紛調處激勵辦法,妥善處理各種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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