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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發佈|《山東省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5月1日起施行,山東已初步建立信用聯合獎懲工作機制

權威發佈

近日, 省政府發佈了《山東省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關於公共信用資訊的管理體制。 厘清管理體制是有效實施公共信用資訊管理工作的必要前提。 《辦法》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公共信用資訊工作的主管部門;二是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明確的公共信用資訊工作機構, 具體負責公共信用資訊的歸集、應用和資訊主體的權益保護等工作, 負責公共信用資訊平臺和信用官方網站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三是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公共信用資訊的提供主體。

(二)關於公共信用資訊的歸集。 公共信用資訊歸集工作範圍廣、難度大、任務重, 歸集的品質直接影響到信用評定結果的權威性, 《辦法》一是規定實施目錄管理制度, 公共信用資訊的提供單位、資訊事項、公開屬性、有效期限等要素由公共信用資訊目錄規定, 目錄根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等內容實行動態管理;二是規定資訊提供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公共信用資訊平臺報送資訊, 不得歸集法律法規禁止歸集的資訊;三是規定公共信用資訊包括基本資訊、失信資訊和其他資訊三類, 並明確了各類資訊的具體內容。

(三)關於公共信用資訊的應用。

為了充分發揮公共信用資訊在行政管理和經濟社會活動中的作用, 營造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良好氛圍, 《辦法》一是規定公共信用資訊通過社會公開、授權查詢、政務共用等方式披露, 並分別對以上三種披露方式的具體要求予以明確;二是規定政府部門應當在履行有關法定職責時查詢公共信用信息, 並依法將其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條件或者參考依據。 對信用狀況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採取聯合激勵措施, 對信用狀況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採取聯合懲戒措施;三是規定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市場交易、企業治理、行業管理、社會公益等活動中查詢使用公共信用資訊, 防範交易風險。

(四)關於資訊主體的權益保護。 為了防止公共信用資訊的不正當使用而損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辦法》一是規定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理制度, 保障公共信用資訊平臺正常運行和資訊安全;二是規定查詢使用公共信用資訊的單位和個人行為規範, 並列舉了七項禁止性行為;三是規定資訊主體享有異議的權利, 並對異議處理常式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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