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將於2018年11月期滿。 4月25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提請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擬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一步規範, 並增加速裁程式。
值得關注的是, 草案還規定,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 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可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
2016年9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授權兩高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 授權在北京等18個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
所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是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同意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 依法從寬處理。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 草案第一條明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願意接受處罰的, 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
具體而言, 草案擬對刑事訴訟法作以下修改補充:1.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章中明確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 2.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式規定。 包括偵查機關告知訴訟權利和將認罪情況記錄在案;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案件處理聽取意見,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
值得一提的是, 草案還擬增加規定,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 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可以不起訴決定, 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在作修法草案說明時表示,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將於2018年11月期滿, “要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速裁程式試點工作經驗, 需要將可複製、 可推廣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 在全國範圍內實行。 ”
除了針對認罪認罰制度的規範,
草案規定, 速裁程式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 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 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應當當庭宣判。 同時, 對辦案期限和不宜適用速裁的程式轉化作出規定。
草案還規定, 適用速裁程式審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 可以延長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