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消息, 市民A先生說:“使用了十多年的商標卻收到了一份律師函要求其停用, 原因是該商標是另一家公司的注冊商標。 市民A先生也是對此很疑惑。 ”
倒楣......
你這就算倒楣了, 我比你更倒楣。 市民B先生說:“我前些天看中一個商標, 然後去註冊, 誰想被別人早一天給註冊了, 我的商標申請被駁回。 ”
這才叫倒楣......
如果你說商標到底該誰用, 自己真的不能用了嗎?
標易先生告訴你, 可以使用, 只不過你要搶在別人註冊前註冊。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提供了保護, 我們稱之為“商標在先使用權”。
商標在先使用權是指一個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有兩個使用人, 一個使用人申請註冊了商標, 而另外一個使用人先使用該商標, 但沒有註冊, 在商標註冊之前, 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已經積累了一定的商譽, 在商標註冊人申請注冊商標之後, 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有權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可以要求未注冊商標使用人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以平衡在後商標註冊人和在先商標使用人之間的利益衝突, 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所以由此我們的得出的真理就是:
誰先申請註冊誰就是老大。
你用了10年又怎麼樣!
哪怕比你早一天註冊!
就駁你!就駁你!
商標註冊還是要先下手為強, 不能太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