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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可別抖機靈了,這麼做可要攤上“拒執罪”

“老賴”耍賴時有發生, 他們明明兜裡有錢, 卻無視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拒不履行法律義務, 甚至還悄悄轉移財產, 試圖逃避執行。

不過“自作聰明”的他們可跑不了, 因為《刑法》早已規定了“拒執罪”, 等待他們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

首先, 倉小法先為大家科普一下知識, 一起去看看, 什麼是“拒執罪”?

關於“拒執罪”

“拒執罪”的全稱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體分為以下8種情況: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 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 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 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 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 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

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 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 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 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 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 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民同借貸引起的糾紛

2012年11月6日至2013年12月13日期間, 被告人陳某以急需用錢為由, 先後兩次向黃某借款,因到期未歸還全部本金和利息,黃某向倉山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4年12月4日,倉山法院對黃某訴陳某、陳某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以下民事判決:

1、被告人陳某與陳某娟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黃某借款本金人民幣88700元,並支付利息(月利率按2%,計息時間從2014年3月1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2、被告人陳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黃某本金人民幣55000元,並支付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時間從2014年5月1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被告人惡意隱匿、轉移資金

然而,上述判決於2015年4月22日生效後,被告人陳某未依法履行判決。

2015年5月11日,黃某向倉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日,倉山法院予以立案,並於2015年9月12日作出執行裁定。被告人陳某在明知該案已進入執行程式的情況下,於2015年10月27日辭去其在福州市倉山區某小學的工作,以已解除勞動關係為由,於2015年12月4日、19日將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補貼)帳戶內的116068.01元全部取出,將上述款項隱匿、轉移用於其他用途,導致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得到執行。

倉山法院扣押被告人資金

2016年8月16日,倉山法院扣押到被告人陳某的4877.88元,扣押到陳某娟的41175.73元,合計46053.61元。

2016年8月23日,倉山法院將上述款項中的32613.61元發還給黃某,2105元作為執行費、3335元作為案件受理費、8000元作為陳某娟的生活費。

至2017年12月18日止,陳某娟帳戶餘額65055.39元被倉山法院凍結。

案件審理進行時

2017年12月12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陳某。

在倉山法院審理期間,黃某表示現在只要被告人陳某和陳某娟一次性再償還本金111086.39元,如果能償還上述款項,她對被告人陳某的行為予以諒解,並請求法院對其從寬處理或免除處罰。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陳某委託其家屬向倉山法院繳交執行款71086.39元,陳某娟表示剩餘40000元先由其負責償還。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結果

倉山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倉山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積極委託其家屬繳交執行款、具有悔罪表現,且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二、被告人陳某繳交的執行款人民幣71086.39元,由倉山法院發還給被害人黃某。

看到了嗎?“老賴”們,轉移財產拒不執行這樣的機靈還是別抖了,一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此後就算被執行人履行了全部義務,依舊是逃避不了法律制裁的,倉小法在此奉勸各位被執行人還是儘早履行義務吧。

先後兩次向黃某借款,因到期未歸還全部本金和利息,黃某向倉山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4年12月4日,倉山法院對黃某訴陳某、陳某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以下民事判決:

1、被告人陳某與陳某娟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黃某借款本金人民幣88700元,並支付利息(月利率按2%,計息時間從2014年3月1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2、被告人陳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黃某本金人民幣55000元,並支付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時間從2014年5月1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被告人惡意隱匿、轉移資金

然而,上述判決於2015年4月22日生效後,被告人陳某未依法履行判決。

2015年5月11日,黃某向倉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日,倉山法院予以立案,並於2015年9月12日作出執行裁定。被告人陳某在明知該案已進入執行程式的情況下,於2015年10月27日辭去其在福州市倉山區某小學的工作,以已解除勞動關係為由,於2015年12月4日、19日將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補貼)帳戶內的116068.01元全部取出,將上述款項隱匿、轉移用於其他用途,導致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得到執行。

倉山法院扣押被告人資金

2016年8月16日,倉山法院扣押到被告人陳某的4877.88元,扣押到陳某娟的41175.73元,合計46053.61元。

2016年8月23日,倉山法院將上述款項中的32613.61元發還給黃某,2105元作為執行費、3335元作為案件受理費、8000元作為陳某娟的生活費。

至2017年12月18日止,陳某娟帳戶餘額65055.39元被倉山法院凍結。

案件審理進行時

2017年12月12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陳某。

在倉山法院審理期間,黃某表示現在只要被告人陳某和陳某娟一次性再償還本金111086.39元,如果能償還上述款項,她對被告人陳某的行為予以諒解,並請求法院對其從寬處理或免除處罰。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陳某委託其家屬向倉山法院繳交執行款71086.39元,陳某娟表示剩餘40000元先由其負責償還。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結果

倉山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倉山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積極委託其家屬繳交執行款、具有悔罪表現,且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二、被告人陳某繳交的執行款人民幣71086.39元,由倉山法院發還給被害人黃某。

看到了嗎?“老賴”們,轉移財產拒不執行這樣的機靈還是別抖了,一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此後就算被執行人履行了全部義務,依舊是逃避不了法律制裁的,倉小法在此奉勸各位被執行人還是儘早履行義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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