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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老賴”子女入學,幹得漂亮!

作者/徐甫祥

2018年4月21日, 山東省昌樂二中在其官方網站上發佈了《山東省昌樂二中2018年高中招生錄取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招生簡章》)。

其中, 在“市外考生”這一類的報名要求中, 除了“報名考生必須保證本人是應屆初中畢業生”外, 還加入一條硬性要求:“報名考生家長必須無失信記錄。 ”(4月28日澎湃新聞網)

此“硬性要求”正當與否, 乍一看似乎並不難作出判斷:在依法治國的當下, 不說父母有失信記錄, 即便服刑蹲獄, 也不致剝奪子女上學的權利。 或許正是基於上述看法, 昌樂二中今年的《招生簡章》一公佈, 其中有關“報名考生家長必須無失信記錄”的條款, 便受到了不少網友的抨擊, 且想當然將其類同于古時的“株連”。

不過, 這一次網友算是“看走眼”了。 昌樂二中今年之所以限制失信人(指失信被執行人, 下同)子女報讀, 並非自作主張, 而是有著相關政策的支撐。

事實上, 早在2016年11月, 山東濰坊即在全市範圍建立了對失信人的聯合懲戒制度。 其中除“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限制住宿四星級以上賓館和酒店, 限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消費, 限制在一定範圍內旅遊、度假……”外, 還明確規定“限制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去年6月20日, 當地政府頒佈的《濰坊市2017年度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招生政策》再一次強調, “要對嚴重失信行為的有關人員限制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而屬於民辦公助性質的昌樂二中, 無疑當劃歸于“高收費私立學校”的範疇。 由此看來, 該校《招生簡章》中的相關規定, 乃是按照當地統一部署, “落實對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責任”。

事實上, 昌樂二中此舉不僅合法性毋庸置疑,

其性質也與所謂的“株連”大相徑庭。 古時的株連, 可謂“一人犯事、株連九族”;而昌樂二中要求“報名考生家長必須無失信記錄”, 僅僅是限制失信人為子女選擇高收費學校, 而並沒有限制其報讀普通公立學校的權利。 顯而易見, 兩者實在不可同日而語。

再說, 從昌樂二中此舉的針對性來看, 其指向無疑是失信人的相關高消費行為, 而非其子女報讀學校這件事本身。 道理很簡單, 作為失信人, 既然有財力支付子女報讀高收費學校, 就無任何充當“老賴”的理由。 換句話說, 要想消除子女就讀上述學校的障礙, 唯一的辦法就是早日消除“失信記錄”, 做一個誠實守信的公民。 更何況, 即便失信人的“帽子”尚在, 子女照樣可上普通公立中學,

又何謂之“株連”?

此外, 昌樂二中對失信人子女就讀亮出“紅燈”, 既對失信人具懲戒作用, 同時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促其“悔悟“:一方面, 失信人身為父母, 倘因自己的“失信”殃及孩子, 或為此追悔莫及;另一方面, 子女不能如願報讀相關學校, 必然有所抱怨, 反過來會督促父母“改過”。 如此一來, 對整治“老賴”, 或有意想不到的功效。

就這個意義上說, 昌樂二中此舉可謂善莫大焉。 當然, 在拒絕失信人子女報讀時, 當態度溫和, 並做好解釋, 切莫因此誤傷孩子心靈。 此外, 不妨借此時機, 對陪伴孩子而來的失信人“苦口婆心”, 勸說他們為自己、更為孩子, 早日摘掉“老賴”帽子, 回歸誠信公民行列。 倘若因此小有收穫, 也算是為助力社會誠信建設,

盡了學校的一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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