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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權如何處理,離婚時夫妻間債務關係的處理是怎樣的

夫妻間的關係千絲萬縷, 不僅僅是一張離婚書就能割斷, 小孩的撫養, 共同財產, 親戚朋友, 共同債權債務等等都不會隨著夫妻關係的不存在而消失, 那麼關於夫妻共同債權怎麼處理, 離婚時夫妻間債務關係的處理是怎樣的。

一、夫妻共同債權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具體意見》)第二條第(5)項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離婚時, 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定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該條是關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離婚夫妻就共同債權協商不成,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雙方爭奪債權, 這可能是因為債權容易實現, 或者債權數額大,

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財產的總價值或有潛在的增值因素(如銀行利息);另一方面表現為雙方均推讓債權而爭奪其他共同財產, 這可能是因為對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懷疑而導致債權難以實現或無保障, 或者有可能實現卻因成本太高, 或者因為債權的數額小, 當事人權衡利弊後, 認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財產。

出現這些協商不成的情況時, 法院均不應作出債權歸一方的判決。 因為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任務之一是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夫妻在財產關係上權利義務平等, 夫妻共同債權是一種連帶債權, 這種合法的連帶債權作為一種民事權益, 應受法律保護。 如果法院將這種連帶債權判歸一方所有,

無疑剝奪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即另一方的債權。 所以, 法院遇到此類情況時的職責應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債權, 債權歸一方還是雙方, 雙方能協商則尊重雙方的意見, 不能協商, 告知當事人就債權問題另行處理。

這主要是考慮到債權不容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 法院只能是保護權利, 或維護權利的平等, 而不能剝奪他人權利。

二、離婚時夫妻間債務關係的處理

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應如何認定其性質, 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個人債務?司法解釋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 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1.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

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 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作為例外情形, 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是為結婚所欠或者都已經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 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 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此時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主張權利的債權人。

2.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 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作為例外情形, 夫妻這方面要提供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 從而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務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 則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 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的責任, 而且是一種帶連責任。 對於這種連帶清償責任, 不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 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利。 應當將共同債務人之間的這些約定, 視為內部約定, 而不能向外主張對抗其他的債權人。

夫或妻在對外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 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除了前面介紹的當事人離婚以外, 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對此前夫妻共同債務繼續承擔責任。

從以上內容可知,法院在判決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的歸屬問題上也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在維護雙方的利益前提下謹慎決定。在離婚案件中的舉證說明環節是比較複雜的,如果您有不懂的法律問題,華律網也提供律師線上諮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諮詢。

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對此前夫妻共同債務繼續承擔責任。

從以上內容可知,法院在判決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的歸屬問題上也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在維護雙方的利益前提下謹慎決定。在離婚案件中的舉證說明環節是比較複雜的,如果您有不懂的法律問題,華律網也提供律師線上諮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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