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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延誤治療的責任有哪些?

如果是由於醫院延誤治療, 導致病人的病情加重的話, 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那麼醫院延誤治療需要承當的責任有哪些呢?關於這個問題, 請看下文。

 醫院延誤治療 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介紹】兒子小彬患病後到醫院治療, 因醫院沒有及時診治使病情加重, 父子倆把醫院告上法庭索賠。 12月12日,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醫院承擔40%的責任, 賠償醫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誤工費等66.6萬餘元的40%, 計26.6萬餘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2007年3月25日晚上6時半, 20歲的小彬在公司上班時昏倒, 被同事送到某醫院急診。

小彬就診前有上感病史, 入院時神志清醒, 能吃東西, 心肺聽診正常, 血常規、頭­CT平掃無明顯異常。 第二日, 小彬體溫發熱至39.5℃並抽筋, 口腔內有淡血性分泌物流出症狀, 醫生診斷為癲癇, 做了常規的治療措施。 後繼續發熱, 抽搐, 大小便失禁, 神志模糊, 醫生又診斷為中樞系統感染、癲癇。 直至4月1日才確診為病毒性腦炎, 因醫院沒有及時診斷, 從而錯過了最佳的治療時機, 延誤了治療, 導致小彬神智不清病情加重。

小彬的父親卞先生認為, 兒子小彬遲遲不能康復, 醫院有責任, 要求賠償。 院方認為, 病人的臨床表現是醫院無法避免的醫療風險。 根據市醫學會的鑒定結論, 醫院有一定責任, 但不應該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2008年7月, 小彬和父親卞先生以醫療損害賠償為由,

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等合計100余萬元的百分之七十的主要責任;同時, 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法院委託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覆核鑒定。 鑒定書認為:患者因“高熱、暈厥”至醫院就診, 根據當時的病史及臨床檢查資料, 考慮存在中樞神經系統感染的可能, 應儘快行腰椎穿刺檢查, 醫院在未說明患者存在明確腰穿禁忌的情況下, 一周後才進行腰穿檢查, 延誤了對患者的進一步明確診斷, 與患者目前病情存在一定關係。

患者所患病毒性腦炎起病急, 進展迅速, 病情嚴重, 是造成目前病情的主要原因。 患者目前存在重度智慧障礙。

法院認為, 醫療活動是一個高風險的過程,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 必須嚴格遵守科學規律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 以及診療護理規範和常規, 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 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告因“高熱、暈厥”至醫院就診, 根據當時的病史及臨床檢查資料, 考慮存在中樞神經系統感染的可能, 應儘快行腰椎穿刺檢查, 醫院在未說明原告存在明確腰穿禁忌的情況下, 一周後才進行腰穿檢查, 延誤了對原告的進一步明確診斷, 與原告目前病情存在一定關係。 據此認定原、被告雙方的醫療爭議構成醫療事故。 被告應當對其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故法院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
確定由被告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4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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