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由於醫院延誤治療, 導致病人的病情加重的話, 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那麼醫院延誤治療需要承當的責任有哪些呢?關於這個問題, 請看下文。
醫院延誤治療 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介紹】兒子小彬患病後到醫院治療, 因醫院沒有及時診治使病情加重, 父子倆把醫院告上法庭索賠。 12月12日,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醫院承擔40%的責任, 賠償醫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誤工費等66.6萬餘元的40%, 計26.6萬餘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2007年3月25日晚上6時半, 20歲的小彬在公司上班時昏倒, 被同事送到某醫院急診。
小彬的父親卞先生認為, 兒子小彬遲遲不能康復, 醫院有責任, 要求賠償。 院方認為, 病人的臨床表現是醫院無法避免的醫療風險。 根據市醫學會的鑒定結論, 醫院有一定責任, 但不應該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2008年7月, 小彬和父親卞先生以醫療損害賠償為由,
法院委託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覆核鑒定。 鑒定書認為:患者因“高熱、暈厥”至醫院就診, 根據當時的病史及臨床檢查資料, 考慮存在中樞神經系統感染的可能, 應儘快行腰椎穿刺檢查, 醫院在未說明患者存在明確腰穿禁忌的情況下, 一周後才進行腰穿檢查, 延誤了對患者的進一步明確診斷, 與患者目前病情存在一定關係。
患者所患病毒性腦炎起病急, 進展迅速, 病情嚴重, 是造成目前病情的主要原因。 患者目前存在重度智慧障礙。
法院認為, 醫療活動是一個高風險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