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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今起實施

為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公安部修訂發佈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 今天開始施行。

新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放寬了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不服申請覆核的範圍, 將交通事故證明、適用簡易程式事故認定以及路外事故認定三類情形均納入覆核申請範圍, 實現事故辦案監督和群眾依法申訴管道的全覆蓋。 此外, 對因扣留事故車輛產生的停車費用,

明確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承擔, 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 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費用除外。 對於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 規定當事人在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位置後, 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 進一步提高輕微事故現場撤離效率, 防範由此導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擁堵。 對於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 當事人可以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協商處理, 減少事故處理和理賠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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