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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法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 仲裁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本報記者蒲曉磊

人民陪審員同法官有同等權利;公證員、仲裁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負責;死刑案件納入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範圍……25日上午,

人民陪審員法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在作草案說明時說, 考慮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前作出的關於授權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將於2018年5月期滿, 人民陪審員法草案經修改完善後已經比較成熟, 各方面意見一致,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人民陪審員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草案一審稿第二條規定了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 有關訴訟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都有人民陪審員與法官有同等權利的規定,

有利於更好體現人民司法的性質, 增強司法公信, 建議保留這一規定。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在草案二審稿中增加規定: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失信被執行人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草案一審稿第五條規定了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範圍, 第六條規定了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形。

有的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 根據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改革精神和實踐情況, 建議增加規定公證員、仲裁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以及有嚴重違法行為,

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採納這些意見, 在草案二審稿中增加上述內容。

選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負責

草案一審稿第九條、第十條中規定, 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工作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進行。

有的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 為提升司法公信, 建議將選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負責, 建立司法行政機關牽頭推薦、人大常委會任命、法院使用的選任工作機制。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研究, 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對草案一審稿作出相應修改。

草案二審稿第九條規定,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 從符合條件的常住居民名單中,

隨機抽選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五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 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 徵求候選人意見。

草案二審稿第十條規定,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 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 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死刑案件納入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範圍

草案一審稿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了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範圍。

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和學者建議進一步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範圍, 增加規定死刑案件和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對草案一審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在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中增加“案情複雜, 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二是將“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修改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並增加“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人民陪審員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根據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部門的意見,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人民陪審員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打擊報復。 對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的, 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草案一審稿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對人民陪審員的參審補助、支出費用補助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了規定。 有的地方、部門建議擴大補助的範圍、增加專案、提高標準,有的建議取消有關保險的規定,有的建議法律中只作原則規定,由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具體辦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一審稿相關規定作出修改,對相關補助只作原則規定;並增加規定: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本報北京4月25日訊

有的地方、部門建議擴大補助的範圍、增加專案、提高標準,有的建議取消有關保險的規定,有的建議法律中只作原則規定,由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具體辦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一審稿相關規定作出修改,對相關補助只作原則規定;並增加規定: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本報北京4月25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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