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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道路救助基金追償對象的認定

【案情】

2014年5月, 張某駕駛摩托車與王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 致王某受傷並構成十級傷殘。 經公安部門認定, 張某和王某各負同等責任。 因張某、王某無力承擔搶救費用, 道路救助基金為王某墊付醫療費4.2萬元。 王某起訴要求張某賠償損失, 但並未主張道路救助基金墊付款, 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張某應賠償王某交通事故賠償款13.2萬元, 但張某並未實際履行判決義務。 因張某、王某均未償還墊付款, 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起訴要求張某、王某償還。

【分歧】

本案中就道路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如何償還,

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 在這種情況下, 王某不應承擔償還墊付款的責任, 而應由張某按事故責任比例償還道路救助基金墊付款2.1萬元。

另一種觀點認為, 道路救助基金的追償物件為事故責任人, 王某雖然受傷但也負事故同等責任, 王某未得到張某的賠償款不能作為其不履行償還義務的抗辯理由, 張某與王某應各償還道路救助基金的墊付款2.1萬元。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道路救助基金的追償權來源於王某對張某造成其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權, 王某對其損害的發生有同等責任, 因此張某僅需償還道路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50%。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

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 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本案中, 王某與張某負事故同等責任, 王某既是受害者, 又是事故的責任人, 道路救助基金有權向王某追償。 王某因事故產生的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其他損失是否已得到張某賠償, 不能用來對抗道路救助基金對其墊付款項的法定追償權,
退一步講, 即使王某的損失僅僅是道路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 王某也應按照事故責任的比例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 道路基金救助制度具有社會保障功能, 依法保障道路救助基金的法定追償權才能保障其更好地發揮社會救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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