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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工作時發病,回家後死亡,能算工傷嗎

金某系汪清縣東光鎮教育辦教師, 2014年4月28日10時, 金某在上班時感覺身體不適, 請假回家休息。 當日12時, 在家中出現嘔吐、抽搐等症狀, 被家人送至醫院, 診斷為腦出血, 住院治療。 次日早晨, 護士查房時發現金某死亡, 死因系心臟性猝死。 2014年4月29日, 金某所在單位向汪清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於2014年5月30日作出(汪)人社工不認字〔2014〕第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金某子女不服, 委託吉林吉大律師事務所郭東生律師代理提起行政訴訟, 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汪清縣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

案件焦點

1.金某未從單位直接到醫院就診, 而是先從單位回至家中, 再由家中到醫院就診, 是否符合視同工傷的規定, 予以認定為工傷。

2.侵權賠償和工傷待遇竟合, 是否能獲得雙倍賠償。

3.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法直接確認工傷。

服務過程

律師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 詳細詢問了金某死亡的全過程, 並到金某單位進行了調查取證, 根據案件事實, 就汪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汪)人社工不認字〔2014〕第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依法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要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並責令汪清縣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裁。 敦化市人民法院受理後進行了開庭審理。 庭審中, 律師針對汪清縣人社局提出的證據逐一進行了質證,

在辯論階段運用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以及最高的司法解釋、批復等規定, 闡述了金某死亡的情形, 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關於視同工傷的規定。 由此, 敦化市人民法院依法支援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敦化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之規定, 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 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過醫療機構搶救無效死亡應視同工傷。 雖然金某在工作崗位發病後沒有立即到醫院就診, 但其單位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金某在感覺不適請假回家至到醫院就診期間又從事了其他事情, 因其他原因導致死亡, 故依法判決撤銷了汪清縣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責令其在三十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一審宣判後, 汪清縣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維持了原判。

案件點評

1.是否應認定工傷問題

根據案件事實, 金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感到不適, 頭疼突然發病請假回家, 回家後病情加重, 急送醫院後死亡的。 對此, 在工傷認定時, 應當考慮職工突發疾病後沒有立即送醫院搶救的原因, 以及在此期間, 是否發生其他導致職工死亡的原因, 否則就應視為工傷。 本案中, 金某發病的第一時間是在單位而不是家裡, 雖未立即送醫院搶救, 但在家裡只是發病後持續加重, 沒有發生事由導致金某死亡。 而且從其死亡時間計算,

自初始發病不超48小時, 就應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對其認定為視同工傷。

2.侵權賠償和工傷待遇竟合, 是否能獲得雙倍賠償。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及〔2006〕行他字第1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的相關規定, 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 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 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3.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法直接確認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就工傷的認定案件、認定部門和認定程式等作了明確規定。

第17條有明確規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法定的工傷認定部門, 不作出是否屬於工傷的認定, 或者作出不是工傷的認定的, 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提起的工傷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 可以根據查明的事實直接作出工傷事故的認定。

郭東生律師:吉林東沐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吉大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刑法學專業)。 擅長領域:刑事辯護、醫療糾紛、勞動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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