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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佈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

蘭州晚報訊經過甘肅三級法院各自申報, 省法院審查篩選, 4月24日,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佈甘肅法院2017年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 涉及品牌廣、知名度高, 通過網路實施犯罪的案件增多成為全年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的突出特點。 全省法院共新收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一審案件51件, 審結53件(含舊存), 涉案人數80人。 其中, 受理假冒注冊商標罪6件, 審結4件, 判決5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19件, 審結20件(含舊存), 判決35人;侵犯著作權罪審結1件, 判決1人;受理非法經營罪3件, 審結5件(含舊存), 判決8人;受理其他智慧財產權犯罪一審案件22件,

審結23件(含舊存), 判決31人。 受理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二審案件3件, 其中新收案件3件, 結案3件, 判決8人。

除了本文摘登的四大案例之外, 還有以下案例入選十大典型案例——甘肅華元神穀種業有限公司與山西大豐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張程與蘭州大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大成聚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發明創造發明人署名權糾紛案;蘭州黎明鋁門窗工程有限公司與甘肅宏達鋁塑業有限公司、甘肅宏達鋁型材有限公司、邸澤勇實用新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都本強與潘勇及青海省政府採購中心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劉錄懷與榮龍生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陸海軍與平涼市崆峒區新國會音樂火吧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案例精選

烤饃好吃 怎奈商標引糾紛

【案情摘要】

張某、馬某同為在天水市秦州區設點銷售烤饃的攤主, 兩家攤位相鄰。 張某攤位出售的烤饃最初從玉泉觀口國雲烤饃店批發, 後改從其他店批發。 2013年2月14日, 張某申請註冊了“玉泉國雲烤饃”商標, 攤位掛牌“天水特產正宗玉泉觀國雲烤饃”, 但出售的烤饃仍從其他店批發。 馬某的攤位從2008年至今, 一直是從玉泉觀口國雲烤饃店批發烤饃出售, 掛牌“玉泉觀國雲烤饃”, 並與國雲烤饃店主呂老闆之間簽訂有代銷合同。 張某認為, 馬某公開使用“玉泉觀國雲烤饃”商標, 要求法院判令馬某停止侵權。

【裁判結果】

天水市秦州區法院審理認為, 馬某出售的烤饃系從位於玉泉觀口的國雲烤饃店批發, 在張某註冊“玉泉國雲烤饃”之前, 國雲烤饃店已經存在, 馬某批發烤饃到自己的攤點零售, 使用原產品商標並無不當, “玉泉觀”三字也是向相關公眾說明該商品的來源與產地, 並非對張某注冊商標的侵權。 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通過該案例, 提示市場經營主體在商標註冊時, 所註冊的商標要具有顯著性, 要合理避讓在先使用的標識及與知名度較高的商標相近似的標識, 按照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與服務範圍使用。 只有這樣, 才能通過宣傳、使用形成自己獨有的市場品牌,

從而擴大自己的商標保護範圍, 合法正當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網路世界 別只顧著複製粘貼

【案情摘要】

蘭州西脈記憶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專業化從事記憶合金生產的高科技企業, 其研發智慧金屬墊片, 並製作智慧金屬墊片宣傳冊。

2016年9月5日, 國家版權局對西脈公司西脈智慧金屬墊片宣傳冊進行作品自願登記, 記載創作完成時間為2014年1月1日, 首次發表時間為2014年1月1日。 2017年6月2日, 西脈公司發現深圳市星河泉新材料有限公司未經許可, 擅自在其網站上對其“記憶合金智慧墊片”產品的介紹和宣傳中, 使用了西脈公司擁有著作權的西脈智慧金屬墊片宣傳冊中的圖片、文字、資料及圖表, 認為構成對西脈公司的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遂提起侵權訴訟。

【裁判結果】

蘭州市中級人民院審理認為, 西脈公司宣傳冊具有一定的獨創性, 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受著作權法保護。 星河泉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西脈公司的同意, 複製西脈公司宣傳冊中的產品圖片、文字說明、資料參數, 侵犯了西脈公司宣傳冊的著作權。 蘭州中院判決:星河泉公司賠償西脈公司經濟損失並登報及在其企業網站上刊登致歉聲明。 宣判後,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通過本案例, 能夠警示網路使用者在互聯網環境中, 不經過自己創作而是通過複製或簡單改動別人的作品供自己宣傳、經營使用, 雖然省事, 但很有可能侵害別人的著作權, 為此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提倡全社會要誠實勞動,誠實創新。

APP也能抄襲、侵權

【案情摘要】

崔某為成立快運公司,急需一款手機APP作為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遂與蘭州忠旗網路策劃有限公司簽訂《APP軟體發展合同》。APP製作完成交付後,崔某使用中發現,該APP不能自主掌控,且不時彈出協力廠商資訊“軟咖出行”介面,搜索功能變數名稱,指向為四川小咖科技有限公司。經比對,訴爭APP與小咖APP介面設計、交際連結、內容順序完全一致。崔某懷疑自己收貨的APP並非忠旗公司自主研發,而是涉嫌盜用他人軟體,遂於2017年6月5日向忠旗公司發函要求解除雙方合同,同時提出賠償請求。後崔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合同,忠旗公司返還已支付的費用並賠償損失合計30萬元。【裁判結果】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經比對,涉案APP與小咖公司的案外軟體內容高度近似,且依忠旗公司與崔某簽訂的《APP軟體發展合同》中關於“自主開發、非侵權”的承諾義務審查,合同應予解除,忠旗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審判決支持了崔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宣告後,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典型意義】

通過該案的審理,警示市場主體對簽訂的技術開發合同要誠信履行,技術開發受託人要獨立完成技術開發,技術開發成果要具有獨創性、正當性、合法性,不能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否則,要承擔合同違約乃至侵權的法律後果。

小米科技訴蘭州凱迪商標侵權

【案情摘要】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10年4月,是一家專注于高端智慧手機、互聯網電視自主研發的創新型科技企業,其註冊的“”和“小米”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電話、手提無線電話、可視電話、頭戴耳機、衛星導航儀器”等。上述商標經過宣傳和使用在中國大陸已具備了極高的顯著性與知名度,獲得了廣大消費者的歡迎。經小米公司調查發現,蘭州凱迪通訊有限責任公司在其經營的商鋪內銷售的電源適配器套裝商品上使用了與小米公司商標相同的標識,損害小米公司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經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在侵權事實認定清楚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定,由凱迪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小米公司一定數額的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商標作為品牌的最主要組成部分,增強其顯著性,提高其知名度和市場良好聲譽,需要商標權利人的不斷宣傳、使用和精心維護。同時,基於知名商標的影響力和市場價值,自然也成為不法企業、商販假冒的對象,維權不力,將會給商標權利人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並影響原有的良好聲譽。因此,法院對商標權的司法保護也就是鼓勵創新、保護市場的公平競爭。本案中存在的生產、銷售與“”、“小米”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屬於假冒商標的侵權行為。

為此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提倡全社會要誠實勞動,誠實創新。

APP也能抄襲、侵權

【案情摘要】

崔某為成立快運公司,急需一款手機APP作為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遂與蘭州忠旗網路策劃有限公司簽訂《APP軟體發展合同》。APP製作完成交付後,崔某使用中發現,該APP不能自主掌控,且不時彈出協力廠商資訊“軟咖出行”介面,搜索功能變數名稱,指向為四川小咖科技有限公司。經比對,訴爭APP與小咖APP介面設計、交際連結、內容順序完全一致。崔某懷疑自己收貨的APP並非忠旗公司自主研發,而是涉嫌盜用他人軟體,遂於2017年6月5日向忠旗公司發函要求解除雙方合同,同時提出賠償請求。後崔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合同,忠旗公司返還已支付的費用並賠償損失合計30萬元。【裁判結果】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經比對,涉案APP與小咖公司的案外軟體內容高度近似,且依忠旗公司與崔某簽訂的《APP軟體發展合同》中關於“自主開發、非侵權”的承諾義務審查,合同應予解除,忠旗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審判決支持了崔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宣告後,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典型意義】

通過該案的審理,警示市場主體對簽訂的技術開發合同要誠信履行,技術開發受託人要獨立完成技術開發,技術開發成果要具有獨創性、正當性、合法性,不能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否則,要承擔合同違約乃至侵權的法律後果。

小米科技訴蘭州凱迪商標侵權

【案情摘要】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10年4月,是一家專注于高端智慧手機、互聯網電視自主研發的創新型科技企業,其註冊的“”和“小米”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電話、手提無線電話、可視電話、頭戴耳機、衛星導航儀器”等。上述商標經過宣傳和使用在中國大陸已具備了極高的顯著性與知名度,獲得了廣大消費者的歡迎。經小米公司調查發現,蘭州凱迪通訊有限責任公司在其經營的商鋪內銷售的電源適配器套裝商品上使用了與小米公司商標相同的標識,損害小米公司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經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在侵權事實認定清楚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定,由凱迪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小米公司一定數額的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商標作為品牌的最主要組成部分,增強其顯著性,提高其知名度和市場良好聲譽,需要商標權利人的不斷宣傳、使用和精心維護。同時,基於知名商標的影響力和市場價值,自然也成為不法企業、商販假冒的對象,維權不力,將會給商標權利人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並影響原有的良好聲譽。因此,法院對商標權的司法保護也就是鼓勵創新、保護市場的公平競爭。本案中存在的生產、銷售與“”、“小米”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屬於假冒商標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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