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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增設缺席審判程式:外逃貪官或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貪官外逃就只能引渡他回國後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嗎?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建立, 將會讓那些外逃貪官逃不過法律追究。 如果涉及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 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證據確實、充分, 依然可以提起公訴, 而法院也可以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 4月25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聽取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說明。

貪官外逃境外或也要接受刑事缺席審判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內容, 是擬增設缺席審判程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做修正草案說明時提到, 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缺席審判程式, 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 監察機關移送起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證據確實、充分,

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缺席審判具體程式, 是明確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必要時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管轄。

此外, 規定法院通過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 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 修正草案規定, 被告人收到傳票和起訴書副本後未按要求歸案的, 法院應開庭審理, 依法作出判決, 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缺席審判制度依然要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缺席審判制度的設立, 依然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沈春耀的說明中提到, 修正草案對委託辯護、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規定,

也賦予了被告人近親屬上訴權。 此外, 還規定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 罪犯提出異議, 法院應重新審理。 這樣規定, 不違反刑事訴訟的公正審判和程式參與原則, 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司法準則要求。

修正草案明確規定, 法院缺席審判案件, 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 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此外, 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 被告人或近親屬不服判決的, 有權向上一級法院上訴。 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 可以提出上訴。

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被抓獲,

法院應重新審理

修正草案還規定, 如果審理過程中, 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被抓獲的, 法院應重新審理。 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歸案的, 法院應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 交付執行刑罰前, 法院應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 如果罪犯提出異議的, 法院應重新審理。 而依照生效判決、裁定對罪犯財產進行處理確有錯誤的, 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此外, 修正草案還增加了對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中止審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審判的規定。 修正草案中提到, 由於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 無法出庭的原因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 被告人仍無法出庭,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或同意繼續審理的,

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 依法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人死亡, 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 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 依法作出判決。 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 被告人死亡的, 法院可以缺席審理, 依法作出判決。

其他修改>>>

1、修正草案刪去了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等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做修正草案說明時提到, 2018年3月,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 為落實憲法有關規定, 做好與監察法的銜接, 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因此擬對刑事訴訟法做修改補充。 修正草案刪去了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等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定, 保留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 此外,修正草案說明中還提到,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經許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中,刪去了有關貪污賄賂犯罪的內容,並完善了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定義的表述。

2、增加刑事案件速裁程式或可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庭宣判

正草案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而此次修正草案還專門增設速裁程式,適用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認罪認罰、民事賠償問題已經解決的案件。修正草案規定,速裁程式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應當當庭宣判。而如果存在五種情形,則不使用速裁程式。五種情形包括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和解協定的;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式審理的。

3、法院、檢察院、看守所擬設值班律師

此次修正草案還明確要求建立值班律師制度。修正草案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法院、檢察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式選擇建議,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辯護。此外,修正草案還提到,法院、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成都商報首席記者 趙倩 北京報導 編輯 包程立

保留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 此外,修正草案說明中還提到,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經許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中,刪去了有關貪污賄賂犯罪的內容,並完善了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定義的表述。

2、增加刑事案件速裁程式或可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庭宣判

正草案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而此次修正草案還專門增設速裁程式,適用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認罪認罰、民事賠償問題已經解決的案件。修正草案規定,速裁程式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應當當庭宣判。而如果存在五種情形,則不使用速裁程式。五種情形包括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和解協定的;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式審理的。

3、法院、檢察院、看守所擬設值班律師

此次修正草案還明確要求建立值班律師制度。修正草案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法院、檢察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式選擇建議,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辯護。此外,修正草案還提到,法院、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成都商報首席記者 趙倩 北京報導 編輯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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