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銜接監察法 檢察院對貪污賄賂案件不再行使偵查權

中青線上北京4月25日電(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 王亦君)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今天上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做草案說明時表示, 草案將完善與監察法的銜接機制, 調整人民檢察院偵查職權。

沈春耀表示,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12月、2017年11月先後作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

2018年3月,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 為落實憲法有關規定, 做好與監察法的銜接, 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擬對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補充。

草案刪去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等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定, 保留人民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

草案對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作出規定。 明確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 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於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留置措施自動解除,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 在特殊情況下, 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

責編: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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