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拍了我肩膀一下, 第二天我身體就不舒服, 後面就越來越嚴重, 你看我家裡的這一大堆草藥, 吃了那麼多藥都還沒好, 我以前身體很好的, 每天都會回鄉下幹農活, 現在農活也幹不了了, 不是她對我放蠱我身體怎麼會這樣, 她就是會放蠱!”被告韋某義正言辭的向法官“訴苦”。
2016年, 同住一個單元的原告陳某與被告韋某為上下樓鄰居, 因韋某在社區內散佈陳某會放蠱, 致使社區的住戶沒有人敢與陳某交談, 甚至朝陳某吐口水“辟邪”。 為此, 陳某曾以報警的方式解決此事, 但是依然得不到有效的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 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名譽是社會對個人的社會評價,捏造、散佈不事實的言論使得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將構成對他人名譽的侵犯。
(柳城法院 魏坤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