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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蠱”惑人心,要負法律責任

“她拍了我肩膀一下, 第二天我身體就不舒服, 後面就越來越嚴重, 你看我家裡的這一大堆草藥, 吃了那麼多藥都還沒好, 我以前身體很好的, 每天都會回鄉下幹農活, 現在農活也幹不了了, 不是她對我放蠱我身體怎麼會這樣, 她就是會放蠱!”被告韋某義正言辭的向法官“訴苦”。

2016年, 同住一個單元的原告陳某與被告韋某為上下樓鄰居, 因韋某在社區內散佈陳某會放蠱, 致使社區的住戶沒有人敢與陳某交談, 甚至朝陳某吐口水“辟邪”。 為此, 陳某曾以報警的方式解決此事, 但是依然得不到有效的解決,

陳某經此事件後被醫院診斷為輕度抑鬱症。 陳某以韋某捏造、散佈、誹謗其會放蠱, 侵犯名譽權為由, 將韋某訴至法院, 要求韋某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一萬元。 本案經開庭審理後, 承辦法官向被告韋某講解相關法律知識, 告知其行為會造成的法律後果。 經承辦法官的耐心勸解, 韋某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 也同意到正規醫院治療其自身疾病, 相信科學不迷信。 在法官的調解下, 陳某亦原諒了韋某, 並撤回對韋某的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 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名譽是社會對個人的社會評價,捏造、散佈不事實的言論使得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將構成對他人名譽的侵犯。

“放蠱”是我們民間的謠傳, 並沒有科學依據表明“放蠱”會對人的身心健康產生影響, 所以撒布他人會“放蠱”將會在一定社會範圍內降低他人的社會評價, 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 個人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以及法律責任。

(柳城法院 魏坤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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