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大放小, 永續發展,
是自古以來我們向大自然索取食物的原則。
保護幼魚資源,
才能促進海洋漁業資源恢復和可持續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規定和《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要求, 農業部發佈《關於實施帶魚等15種重要經濟魚類最小可捕標準及幼魚比例管理規定的通告》, 自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15種重要經濟魚類最小可捕規格如下:
未達到最小可捕規格的為幼魚
單位:毫米
種類
渤海、黃海、東海
南海
帶魚
肛長 ≥210
肛長 ≥230
小黃魚
體長 ≥150
銀鯧
叉長 ≥150
叉長 ≥150
鮐
叉長 ≥220
叉長 ≥220
刺鯧
叉長 ≥130
叉長 ≥130
藍點馬鮫
叉長 ≥380
藍圓鯵
叉長 ≥150
叉長 ≥150
灰鯧
叉長 ≥180
叉長 ≥180
白姑魚
體長 ≥150
體長 ≥150
二長棘鯛
體長 ≥100
體長 ≥100
綠鰭馬面魨
體長 ≥160
體長 ≥160
黃鰭馬面魨
體長 ≥100
體長 ≥100
短尾大眼鯛
體長 ≥160
體長 ≥160
黃鯛
體長 ≥130
體長 ≥130
竹筴魚
叉長 ≥150
叉長 ≥150
注:測量方法見 GB/T 12763.6-2007 中 14.3.4.1.1 的規定。
小魚捕太多?不行!
幼魚比例有規定:
《通告》對以上15種重要經濟魚類幼魚比例做出明確規定:2018、2019和2020年, 在單航次漁獲物中, 上述品種幼魚重量分別不得超過該品種總重量的50%、30%和20%。 2020年之後, 按2020年要求執行。
處罰措施:
根據《通告》,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依據我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予以處罰。
《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我市將嚴格執行《農業部關於實施帶魚等15種重要經濟魚類最小可捕標準及幼魚比例管理規定的通告》,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海洋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
處罰措施:
根據《通告》,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依據我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予以處罰。
《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我市將嚴格執行《農業部關於實施帶魚等15種重要經濟魚類最小可捕標準及幼魚比例管理規定的通告》,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海洋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