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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罰垃圾不分類,配套措施還需到位

頭條

■洪績

據《新快報》報導,《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定於7月1日起施行。 其中規定,個人未按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處200元以下罰款;單位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或交付收集單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從2011年4月起施行全國首部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的“暫行規定”,到2015年9月開始實施被稱為垃圾分類最嚴措施的“管理規定”,再到“管理條例”實施日期敲定,意味著推進垃圾分類從規章制度上升到地方法規的層面,個人或單位的違規行為變成了違法行為,條文更具剛性和威懾力。

垃圾分類箭在弦上,關鍵在於配套措施能否完善並系統推進。

客觀來講,在市民垃圾分類行為尚未完全自覺養成的背景下,處罰手段有其必要性,但並不意味著“一罰就靈”。 而且,執法能否到位也是個問題。 事實上,現行的管理規定也有處罰條款,但施行以來鮮見處罰案例。 雖然規章升級為法規,但如何巡查、取證、處罰必然仍是難題;而如何強化執法監管部門的履職考核和問責機制,能否落實街道、居委會、社區和單位的管理責任和發揮社會監督員的監督力,或將決定法規處罰條款的效力乃至會否造成立法虛化。

垃圾分類乃複雜的系統工程,分類、收集、回收、利用、運輸、處理等諸環節環環相扣,任何一塊短板都會影響目標的實現,故而須避免陷入過分倚重分類環節處罰而陷入單兵突進的窠臼。

從過往的教訓來看,市民和社區分類投放的垃圾被混裝混運現象時有所聞,垃圾收集、利用設施被閒置問題也曾存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市民分類的積極性。 多年來廣州著力破解“垃圾圍城”難題並形成了“廣州樣本”,但存在的教訓還當汲取。

在推進垃圾分類初期,調動市民和單位的積極性是破解垃圾分類難題極其重要的一環。 此中,除了廣泛深入加強宣傳引導,相應的激勵配套措施亦不可或缺。 條例對垃圾源頭減量提到“鼓勵”“獎勵”之策,這是積極的取向,但要有具體而可操作的措施。 除開不在垃圾收運費上斤斤計較,還可探索適當回饋市民實惠,以誘導市民主動做好垃圾分類。

尤需指出的是,推進垃圾分類依賴行政力量和強制手段仍存局限,須設法擺脫多年來基本陷於“孤軍作戰”的困局,而其可行之道當是借力於社會力量。 條例提到“鼓勵”社會組織、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怎麼“鼓勵”尚需具體明確,盡可能給予讓利、補貼優惠,引導具專業優勢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介入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利用等諸環節運營,實現垃圾回收利用途徑多元化,這才是更大意義的垃圾分類“社會總動員”。 這方面發達國家和地區有很多成功經驗,值得借鑒。

投稿郵箱:xkbpl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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