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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機了!機場提供盒飯,能進項稅抵扣否?

機場提供誤機盒飯的進項稅抵扣問題

機場與其他航空公司簽訂協定, 為誤機旅客提供“盒飯”, 其購進的盒飯是否允許抵扣進項稅?

答:納稅人購進的餐飲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 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 銷售盒飯屬於非現場消費食品銷售, 因此, 餐飲企業將盒飯銷售給機場應按食品銷售徵稅(可以選擇簡易徵收), 機場購進的盒飯取得專用發票允許抵扣進項稅。

小編說:這個問題現在在財稅〔2016〕140號檔中明確了, 外賣的也算是餐飲服務, 並不是銷售貨物, 從這個角度理解, 吉林國稅原來的解釋就需要重新考慮了。 如果這個用餐並不是自己員工用掉了, 是給非交際應酬的客戶用掉了, 是不是屬於可以抵扣的事項呢?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購進的餐飲服務不得抵扣, 單從條款是, 並不講究使用的目的。

建議還是在未明確之時不作爭取此抵扣, 畢竟財稅〔2016〕36號檔規定不得抵扣的範圍是寬泛, 這是基於不易分辨進行的設定, 傾向於還是不得抵扣。 但確實用於經營用途可否抵扣, 我們進一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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