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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享茂家人能否向前妻索回財產?離婚協議的六個效力要件

4月20日下午, 在WePhone創始人蘇享茂墜亡八個月後, 蘇享茂的家屬及代理律師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蘇享茂的前妻翟某。 據律師透露, 目前的案由是離婚後財產糾紛及贈與合同無效。

這起轟動一時的程式師自殺事件, 時隔八個月, 終於有了下文。

事件回顧

蘇享茂和翟某通過某婚戀網站認識, 於2017年3月30日初次見面, 於6月6日領取結婚證, 7月18日辦理了離婚手續, 9月7日蘇享茂自殺。 在遺書中, 蘇享茂稱翟某威脅舉報他和公司, 索要巨額財產, 他被迫簽訂了離婚協議。

本案中, 雙方離婚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無疑是法院審查的重點之一。

關於離婚協議的生效要件, 婚姻法及司法解釋未做明確規定, 作者歸納為六個要件:

第一, 雙方是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

第二, 雙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即心智正常、意識清晰的成年人;

第三, 書面形式;

第四, 不能損害其他人或社會的利益,

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第五, 夫妻關係解除;

第六, 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自由, 不存在欺詐、脅迫。

必須同時符合以上六個要件, 離婚協議才是合法有效的, 下面對六個要件進行簡單的法律分析:

➤ 第一, 雙方是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 離婚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 同居、事實婚姻、重婚的當事人之間的解除關係, 處理財產等的約定, 不是法律上的離婚協議。

➤ 第二, 雙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通過協議離婚, 只能通過訴訟程式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

➤ 第三, 離婚協議以及夫妻財產約定, 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對於一般的合同, 可以採用口頭、書面、電子等多種形式。

《合同法》第1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 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 第四, 不能損害其他人或社會的利益, 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這是所有民事行為的合法要件。

比如, 離婚協議對他人財產的約定無效, 離婚協議限制對方再婚自由的無效。

➤ 第五, 夫妻關係解除是離婚協議獨有的生效要件, 包括兩種途徑:1. 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 領取了離婚證;2. 通過訴訟解除了夫妻關係, 包括1)離婚判決已經生效(雙方均未上訴或者已是二審判決);2)雙方簽署了離婚的調解書(調解書是立即生效的, 不存在上訴)。

➤ 第六, 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自由, 不存在欺詐、脅迫。 若一方能提供充分的證據, 證明自己簽訂協定(或部分內容)是被欺詐或脅迫, 可請求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 特別注意, 協議離婚後的, 想推翻離婚協議的約定, 必須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一年之內起訴。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

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 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 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蘇享茂與前妻翟某是2017年7月18日辦理離婚手續的, 蘇享茂的家人于2018年4月20日起訴, 在離婚之日起一年的期限內, 符合法律的規定。

所謂“脅迫”, 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脅, 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點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0條的規定)。

若蘇享茂在遺書中所述為事實, 前妻翟某多次要脅舉報他的漏稅行為及WePhone的灰色運營,以此索要巨額補償及財產,完全可認定為脅迫,從而推翻離婚協議的效力。

這一關鍵事實的舉證責任在於原告,即蘇享茂家人一方,蘇享茂的遺書是有力的證據,相當於“當事人的單方陳述”,蘇享茂以慘烈的自我摧毀的方式為遺書真實性做了背書。

從證據鏈的完整上,蘇享茂家人還必須證明翟某對蘇享茂的威脅言行,包括雙方之間的微信、短信、郵件、錄音等溝通記錄,在法律上證明蘇享茂的自殺與翟某的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以及離婚協議的財產約定並非蘇享茂真實、自由的意思表示。

據蘇享茂律師介紹,通過整理收集蘇享茂手機和電腦中的記錄,對雙方社會關係展開調查,目前掌握的證據多達上千頁,不排除日後追究翟某的刑事責任以及婚戀平臺的法律責任。

前妻翟某多次要脅舉報他的漏稅行為及WePhone的灰色運營,以此索要巨額補償及財產,完全可認定為脅迫,從而推翻離婚協議的效力。

這一關鍵事實的舉證責任在於原告,即蘇享茂家人一方,蘇享茂的遺書是有力的證據,相當於“當事人的單方陳述”,蘇享茂以慘烈的自我摧毀的方式為遺書真實性做了背書。

從證據鏈的完整上,蘇享茂家人還必須證明翟某對蘇享茂的威脅言行,包括雙方之間的微信、短信、郵件、錄音等溝通記錄,在法律上證明蘇享茂的自殺與翟某的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以及離婚協議的財產約定並非蘇享茂真實、自由的意思表示。

據蘇享茂律師介紹,通過整理收集蘇享茂手機和電腦中的記錄,對雙方社會關係展開調查,目前掌握的證據多達上千頁,不排除日後追究翟某的刑事責任以及婚戀平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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