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日常的經濟交往中難免需要和他人簽訂一些合同。 而目前, 一些人和單位由於缺乏基本的誠信意識, 會利用小小的一枚公章做文章, 一旦發生糾紛, 將可能導致對方當事人無法找到適格的責任承擔人。 因此, 大家在簽訂合同時千萬要小心四類“公章陷阱”!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目前圍繞公章使用發生的糾紛主要有以下四類:
一、刻制假冒公章
甲公司是一家正規經營的公司。 高某通過種種途徑找到甲公司公章的樣本, 然後花錢找人依樣畫葫蘆地仿刻了一枚假公章, 然後憑藉這枚假公章“李鬼轉身一變成了李逵”, 冒用甲公司的名義與乙公司簽訂合同。 事後發生糾紛, 當乙公司找到甲公司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時, 才發現合同上公章是假的, 但此時, 始作俑者高某早已逃之夭夭。
二、掃描列印公章
甲公司與他人簽訂了一份合同, 上面蓋有甲公司的公章。
三、不具資質的部門公章
目前在實踐中, 有些合同上加蓋的公章是以所謂的“甲公司第三專案部”等下屬部門名義加蓋的, 一旦發生糾紛, 起訴甲公司時, 甲公司很可能會矢口否認存在下屬第三專案部, 並同時否認該公章的效力, 在這種情況下, 原告很可能會由於缺乏足夠證據證明其與被告甲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係,
四、公章印模含數字
一些公司的公章是這樣記載的:北京市甲公司(三)。 不要小看這裡的“(三)”, 它往往會成為公章的玄機所在!一旦發生糾紛, 合同一方當事人以蓋有這枚公章的合同為證據起訴北京市甲公司, 被告可能會辯稱:我公司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公章並沒有序號, 不過我公司的確有多枚並未備案但含有序號的公章, 但就是沒有序號為“(三)”這個數字的公章, 因此我公司否認該公章的效力, 也不認可這份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 原告如果沒有其他的證據作為佐證的話, 很可能會處於被動的處境。
通過這些糾紛我們可以發現:
一方面目前社會誠信意識仍然有待加強, 因為一些人就是故意利用對方的疏忽大意,
另一方面, 目前我國的公章登記備案制度有待完善, 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 嚴格落實公章的登記備案;
最後, 工商部門應為相關公眾提供便捷的公章查詢服務, 避免當事人因為未能瞭解對方公章的真實情況而陷於簽約風險之中。
在相關制度尚未足夠完備的情況下, 大家今後在締約過程中一定要睜大眼睛, 仔細核查對方提供的公章, 必要時可以到相關部門諮詢一下, 或者查看一下對方和其他人的合作記錄, 以確保自己和適格的公司簽訂合同, 消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隱患, 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