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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打“套路貸”!發現這幾種放貸行為請馬上報案

近期, 上海市、浙江省先後出臺意見, 嚴懲“無抵押貸”“校園貸”“車貸”“房貸”“裸貸”等表現形式的“套路貸”犯罪活動。

“套路貸”雖然與嚴格意義上的高利貸不同, 但是老百姓深惡痛絕的所謂“高利貸”就是這些“套路貸”。 “套路貸”表面假借民間借貸之名, 實則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定”“製造資金走帳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帳”等方式, 採用欺騙、脅迫、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對“套路貸”犯罪堅持全鏈條全方位打擊,

堅持依法從重懲處, 堅持最大限度追贓挽損, 堅決有效遏制“套路貸”犯罪活動。

下面這幾種情況都是“套路貸”犯罪行為, 如果發現請馬上到公安機關報案:

1.以“迅速放款”為誘餌吸引借款人, 隨後以行規為由, 哄騙借款人簽下高於所借款項一倍甚至數倍的欠條。

比如借10萬元, 欠條寫的卻是20萬元。 此時騙子最常見的話術是“不會真讓你還這麼多, 按期還就沒事”。

2.刻意製造逾期陷阱。 當還款日期臨近, 借貸公司不主動提醒借款人逾期, 甚至以電話故障、系統維護為名導致借款人無法還款。 然後, 這些公司就以違約為名收取高額滯納金、手續費。

3.層層“平賬”。 放貸人哄騙借款人前往銀行轉帳取款並拿走現金, 留下銀行流水作為證據。 比如, 放貸人通過銀行轉帳給借款人20萬元, 接著讓借款人取出, 然後拿走其中的10萬元, 最後借款人實際到手的錢只有10萬元, 但是銀行流水卻顯示有20萬元進賬。

4.以“違約金”“保證金”“仲介費”“服務費”“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義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借款合同、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各類合同。

玩文字遊戲製造各種陷阱, 致使借款人違約, 從而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 甚至霸佔房產。

5.與被害人進行相關口頭約定, 製造資金給付憑證或證據, 製造各種藉口單方面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償還”虛高借款, 在被害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 進而通過討債或者利用其製造的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各種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施壓, 以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合法財產的目的。

6.通過暴力手段, 或者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或心理強制等“軟暴力”手段索取非法債務。 比如家門口潑油漆、撬借款人家裡的門、一路尾隨借款人等。

借款人無法社交也沒有生活, 只能躲躲藏藏。 不少人通過這些公司借款後, 原本借款金額僅為10萬、20萬左右, 最後都“滾雪球”滾成了3、4百萬。

7.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的, 協助製造銀行走賬記錄的;協助辦理司法公證的;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等幫助的;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幫助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 套現、取現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這裡有律師幫助“套路貸”虛假訴訟被判刑的例子!

案例一、實借5000元損失190余萬房產

2015年1月24日, 在杭某(未成年人)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況下, 傅某、郝某等人進一步誘騙杭某借款4萬元, 並通過王某、唐某將杭某介紹給被告人瞿某,

談妥由後者放貸。

次日, 瞿某、唐某“空放”高利貸16萬元給杭某, 杭某當場取現12萬元還給瞿某, 余4萬元交給傅某等人, 其中3.5萬元作為“仲介費”由傅某、郝某、王某等人分贓花用, 杭某實際得款5000元, 唐某從瞿某處獲得仲介費5000元。

同年8月10日, 瞿某、應某向杭某索要上述16萬元借款及高額利息, 脅迫杭以其名下房產抵押貸款歸還欠款。

8月下旬, 瞿某、應某至杭某居住地, 找鎖匠並誘騙杭某從家中偷出房產證, 誘騙杭某將房產過戶給馬某(另案處理), 以馬某的名義貸款給杭某。

8月28日, 瞿某、應某帶杭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約定房價為170萬元(後經評估價值為194萬元)。 杭某在收到馬某支付的68萬元房款後, 於10月21日將房產過戶給馬某。 10月29日,馬某與杭約定房價變更為160萬元後,支付餘款90萬元。杭某于當日將90萬元轉入瞿某銀行帳戶,其餘錢款均于房款入帳當日或次日以現金方式取款,另於10月2日匯款5.2萬元給瞿某。同期,瞿某還先後於2015年8月27日、10月17日轉帳22萬元、42萬元給杭某進行資金走賬,以對應其讓杭寫的90萬元借條數額。2016年2月4日,馬某以182.5萬元的價格將上述房產轉售給了楊某。

案例二、“借款”15萬,實際分文未得

2015年1月13日,傅某、郝某等人帶被害人范某(未成年人)找到唐某,雙方談妥借款人民幣3萬元後,由唐某在附近一家農業銀行以資金走賬的方式“空放”12萬元給范某,範某當場全部取現,將其中10.5萬元交給唐某,餘款1.5萬元被傅某等人以“仲介費”名義瓜分,當日範某分文未得。

次日,唐某以範某借條住址寫錯為由拒絕發放貸款餘額1.5萬元,並以借條和銀行走賬金額向範索要全部借款12萬元未果。

爾後,唐某將上述12萬元的虛假債權轉至被告人應某處“平賬”,由應某通過農業銀行“空放”15萬元給範某,並讓範寫下借條,範當場全部取現,將其中12萬元歸還唐某,3萬元作為利息交應某,範某仍分文未得。2015年1月14日晚起至案發,應某多次帶多人至範某家中索要15萬元“借款”。

案例一、案例二6名被告人,其中瞿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二十六萬元;其餘5人分別判處六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杭某經濟損失。

案例三、一律師參與“套路貸”獲刑3年

2016年3月,陳某等人經商議註冊成立上海衡燊商務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燊公司)從事高利貸業務。

2016年4月18日,被害人呂某至衡燊公司欲借款15萬元,寫下25萬元的借條。陳某、韓某等人在發現呂某隱瞞房屋已有抵押的情況後並未放款,朱某、徐某還對呂某實施毆打。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曹某(系執業律師)接受陳某、俞某等人委託,以虛構的呂某借得25萬元且未歸還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償還本金25萬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凍結、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25萬元財產,後曹某在得知陳某等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申請撤訴及解除保全。

2016年4月11日,被害人姜某至衡燊公司實際借款28.8萬元,但寫下70萬元的借條並訂立《個人借款合同》。後薑某在次月歸還了2萬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曹某(系執業律師)在接受陳某、俞某等人委託後,捏造被害人姜某借款70萬元的事實,向法院起訴並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償還本金70萬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凍結、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70萬元。後曹某在得知陳某等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申請撤訴及解除保全。

上述8名被告人作出如下判決,其中為首者陳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二十二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十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三十四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被告人曹某(系執業律師)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六萬元。

案例四、故意拖延還款迫使被害人違約

陳某系上海旭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籌公司)實際管理人。

2015年11月17日,被害人張某某夫婦向旭籌公司借款50萬元,根據旭籌公司規定,需以房屋作抵押、簽訂金額為80萬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收到80萬元轉帳後交付現金30萬元作為保證金。旭籌公司假意承諾只需按期歸還實際借款50萬元及利息。

此後,張某某、梁某多次聯繫還款50萬元事宜遭陳某等人藉口拖延,至臨近還款期限,陳某否認收過30萬元保證金的事實,要求被害人還款80萬元,張某某夫妻無奈于2016年5月11日支付80萬元給陳某。

陳某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十四萬元;其餘2人分別判處3年和2年有期徒刑等。

10月29日,馬某與杭約定房價變更為160萬元後,支付餘款90萬元。杭某于當日將90萬元轉入瞿某銀行帳戶,其餘錢款均于房款入帳當日或次日以現金方式取款,另於10月2日匯款5.2萬元給瞿某。同期,瞿某還先後於2015年8月27日、10月17日轉帳22萬元、42萬元給杭某進行資金走賬,以對應其讓杭寫的90萬元借條數額。2016年2月4日,馬某以182.5萬元的價格將上述房產轉售給了楊某。

案例二、“借款”15萬,實際分文未得

2015年1月13日,傅某、郝某等人帶被害人范某(未成年人)找到唐某,雙方談妥借款人民幣3萬元後,由唐某在附近一家農業銀行以資金走賬的方式“空放”12萬元給范某,範某當場全部取現,將其中10.5萬元交給唐某,餘款1.5萬元被傅某等人以“仲介費”名義瓜分,當日範某分文未得。

次日,唐某以範某借條住址寫錯為由拒絕發放貸款餘額1.5萬元,並以借條和銀行走賬金額向範索要全部借款12萬元未果。

爾後,唐某將上述12萬元的虛假債權轉至被告人應某處“平賬”,由應某通過農業銀行“空放”15萬元給範某,並讓範寫下借條,範當場全部取現,將其中12萬元歸還唐某,3萬元作為利息交應某,範某仍分文未得。2015年1月14日晚起至案發,應某多次帶多人至範某家中索要15萬元“借款”。

案例一、案例二6名被告人,其中瞿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二十六萬元;其餘5人分別判處六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杭某經濟損失。

案例三、一律師參與“套路貸”獲刑3年

2016年3月,陳某等人經商議註冊成立上海衡燊商務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燊公司)從事高利貸業務。

2016年4月18日,被害人呂某至衡燊公司欲借款15萬元,寫下25萬元的借條。陳某、韓某等人在發現呂某隱瞞房屋已有抵押的情況後並未放款,朱某、徐某還對呂某實施毆打。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曹某(系執業律師)接受陳某、俞某等人委託,以虛構的呂某借得25萬元且未歸還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償還本金25萬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凍結、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25萬元財產,後曹某在得知陳某等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申請撤訴及解除保全。

2016年4月11日,被害人姜某至衡燊公司實際借款28.8萬元,但寫下70萬元的借條並訂立《個人借款合同》。後薑某在次月歸還了2萬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曹某(系執業律師)在接受陳某、俞某等人委託後,捏造被害人姜某借款70萬元的事實,向法院起訴並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償還本金70萬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凍結、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70萬元。後曹某在得知陳某等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申請撤訴及解除保全。

上述8名被告人作出如下判決,其中為首者陳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二十二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十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三十四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被告人曹某(系執業律師)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六萬元。

案例四、故意拖延還款迫使被害人違約

陳某系上海旭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籌公司)實際管理人。

2015年11月17日,被害人張某某夫婦向旭籌公司借款50萬元,根據旭籌公司規定,需以房屋作抵押、簽訂金額為80萬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收到80萬元轉帳後交付現金30萬元作為保證金。旭籌公司假意承諾只需按期歸還實際借款50萬元及利息。

此後,張某某、梁某多次聯繫還款50萬元事宜遭陳某等人藉口拖延,至臨近還款期限,陳某否認收過30萬元保證金的事實,要求被害人還款80萬元,張某某夫妻無奈于2016年5月11日支付80萬元給陳某。

陳某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十四萬元;其餘2人分別判處3年和2年有期徒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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