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市民通過民心網向市群眾訴求服務系統平臺諮詢:“本人是孕婦, 單位以經營轉型為由給我調崗降薪, 請問此做法是否合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該訴求人反映的問題後, 立即責成相關科室予以解答:根據《婦女兒童保護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 降低女職工的工資, 辭退女職工, 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定。 但是, 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定的除外。 根據《勞動法》第七章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
經與訴求人電話聯繫瞭解到, 訴求人單位的做法並未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至於其工作崗位調整問題, 是企業內部行為, 如果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訴求人可到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投訴,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殷暢 記者常青